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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历史性的决策

李耀松
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党领导中国民主革命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一项基本政策。1936年10月,党就帮助宁夏回族人民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县级自治政府——— 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的成立,是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党独立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次尝试,是回族人民实现解放与自治的先声。新中国成立后,根据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先后在甘肃、宁夏和其他省的回族聚居区建立了4个回族自治州和10个回族自治县,为在回族人民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积累了宝贵经验,为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创造了条件。
1954年9月,宁夏省建制撤销,并入甘肃省。这一年,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根据人民群众的反映,考虑到回族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地位、发展和回族人民的意愿,认为建立一个省一级的回族自治区是必要的和适当的,并指示国家民委党组和有关方面,在甘肃、宁夏进行大量调查、座谈和认真研究。10月国家民委党组向中央提出《关于拟在西北回族聚居区建立回族自治区的请示报告》,中央原则同意了国家民委党组的报告。
1956年2月22日,国务院副总理陈毅约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国务院秘书长习仲勋、中央组织部副部长马明方、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汪锋等同志商谈成立回族自治区的问题。会后,陈毅在写给中央的报告中指出:“成立自治区的各种条件大体上已经具备;把自治区建立起来,对更进一步开展工作也较有利。”同月,中央郑重倡议在甘肃省东北部回族人口较为集中,且又有固原(原西海固)和吴忠(原河东)两个连接的回族自治州的地区,建立省一级的自治区,并指示有关方面认真酝酿研究。
中央的倡议发出后,甘肃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和政协委员会从1956年5月开始,先后邀请1700多名回汉族各界人士,就建立回族自治区举行了各种座谈会,绝大多数拥护中央的倡议。9月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汪锋同甘肃省委负责人就建立回族自治区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建议在党内先建立一个筹备组织着手进行各项筹备工作。10月,甘肃省委牵头成立了一个由强自修、孙殿才、陈成义、王秉祥、王志强(回族)、梁大均、张文林、刘震寰(回族)8人组成的筹备委员会,并提请中央派员参加。10月28日中央复电甘肃省委,同意成立筹备委员会和所提名单,并提议增加3人,即马思义(回族)、甘春雷(回族)、杨辛(回族),共11人组成筹备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