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怀民
案件回放
3月17日,本报《男子与人私奔海南11年 回银生活无着告妻遗弃》一文,报道了银川市54岁的妇女蒋某的遭遇。蒋某的丈夫王某14年前以创业为名,抛下妻儿与他人私奔海南省同居,并育有一子;3年前,王某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回银川找蒋某要求扶养,遭拒后状告其犯遗弃罪。蒋某反诉王某犯遗弃罪。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蒋某犯遗弃罪,免予刑事处罚,王某无罪。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蒋某的遭遇经本报报道后引起了网友、读者的热烈讨论。
大家说法
网友“隐于朝”:
我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于情是不应该判决蒋某犯遗弃罪,但于法说得很有道理。关键是要看法律关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规定。网友“知秋一叶”:
王某在自己有能力的时候抛家弃子,在外十几年不顾家,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在自己没有劳动能力后寻找妻子并告其遗弃罪,是不道德的。网友“甜蜜宝妖儿”:
我认为,法院一审判决不妥,蒋某无罪,有罪的应该是王某。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对蒋某构成遗弃罪的判决,这比较公平。网友“王者风范”:
男子私奔11年,得病遭第三者遗弃可悲!
蒋某和孩子被王某遗弃十余年,生活无着落,自己都养活不了自己 (无钱供孩子上学,致使孩子走上犯罪道路,至今杳无音信)哪有能力扶养他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遗弃罪”是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人才能构成。蒋某无能力扶养他人,怎么能构成遗弃罪?网友“小布丁”:
王某不值得同情。蒋某应早一点提出离婚,可现在毕竟他们还是夫妻,从道义上讲,还是应该照顾的。我觉得王某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有病归有病,不能抵消他的错误。银川广播电台主持人桂涛:
看了这条消息的每一个人,第一反应都应该是谴责抛妻弃子,与人私奔的王某。手里有钱的时候贪恋美色,全然不顾家里的老婆孩子,就那么一走了之,结果就导致妻子蒋某的无依无靠和儿子小王走上了犯罪道路。饱暖思淫欲,无钱念旧恩。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
法律的规定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而法官为了使判决合法、合情、合理而作出的努力,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严肃的背后有一张温情的面孔。二审法院做得好,深入社区调查研究听取民意,掌握详尽的证据才能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手机号为139****6182的读者:
一审法院判蒋某构成遗弃罪不妥。虽然当时蒋某没有追究王某的重婚罪和遗弃罪,但王某的犯罪事实存在。蒋某被王某遗弃十几年,连自己都生活不下去,属于贫困线上挣扎的人,自顾不暇,哪有能力扶养他人?
律师观点应追究王某重婚罪
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文亮认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即1994年2月1日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王某依法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不管蒋某是否向法院起诉,公安、检察机关都应当将此案作为公诉案件,主动立案侦查,追究王某的刑事法律责任。
应综合考虑蒋某是否犯罪
文亮律师认为,在对于蒋某是否构成遗弃罪的问题上,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因素。尤其是对待本起较为特殊的案件。在王某有犯罪行为在先的情况下,更应该在王某重婚罪有了结果后,再综合各方面情况对本案进行认定,毕竟重婚、遗弃两个行为一前一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蒋某构成遗弃罪不妥,作为遗弃罪,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蒋某将丈夫拒之门外不抚养其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情节严重,我认为蒋某的行为没有构成情节严重。一审判决没有考虑王某重婚的犯罪行为。如仅以“王某有对妻儿不尽抚养义务的恶劣行为有重大过失”为由,免除对蒋某的刑事处罚,这样判决不妥。纵观全案蒋某的行为非但不构成情节严重,相反其情有可原,应认定蒋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为妥!
王某可申请低保
文亮说,王某今天生活所遭遇的困境很大程度上是自己造成的,蒋某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原因也是由王某一手造成的。而且,王某可以通过申请低保、享受社会救济,以及其他亲友的救助脱离困境。
这类案件的审理,除了要依法办案之外,还更应当考虑社会反响等因素,像本案这样特殊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更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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