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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赵婷婷 实习生 马丽)今年3月中旬,银川市的聂先生意外发现他2004年办房产证时,多缴了1810元契税。随后,他多次向相关部门申请退税,但一直未果。
聂先生说,2000年他为居住的61.2平方米房子办理了房改手续,并于当年办了房产证,当时他按规定如数缴纳了房屋契税。之后,他所居住的片区拆迁,2004年他分到兴庆区永安花园的一套82.99平方米的房子。办理房产证时,房主需缴纳房价1.5%的契税,按当时的房价计算,82.99平方米的房子需缴纳2945.12元契税。在办理房证时,他按82.99平米缴纳了契税。
今年3月中旬,他和邻居聊天时说起了办房证时缴纳契税的数目,他发现邻居家的房屋面积比他家的大,缴的税却比他少很多。详细了解后他才明白,由于他是拆迁返还房,之前办理过房证,办新房证时只需缴纳多返还面积的契税。他计算了一下,他应该只缴纳返还的21.79平方米面积的契税,共1134.82元,税务部门应给他退回1810.3元。随后,他到银川市房管局和银川市地税局反映情况,希望能将多缴的钱退回。银川市房管局核算后发现确实多收了他1000多元契税,并开出证明希望税务部门能退税。
银川市地税局大企业征收暨房地产交易契税大厅的工作人员表示,聂先生确实多缴了房产契税,但聂先生缴税是在2004年5月26日,根据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交纳的税款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由于聂先生缴税时间已超过3年,所以不能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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