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稽查过程中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几点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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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网 WWW.NXNET.CN 发布时间:
2008-04-29 09:5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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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第十七个税法宣传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也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但近日有一些税务干部在宣传时由于对新规定理解不到位,致使在执行与解释中出现误差,现对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扣除标准统计如下,望同仁一起相互学习: 1、对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扣除费用仍为4800元/月不变); 2、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3、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应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征收: a、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一律从94年10月1日起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b、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c、企业实行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4、特别要注意的是: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然按照800元/月的标准扣除,而不是按照2000元/月的现行标准执行; 5、对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调为5%后,企业如果向个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应按20%的税率征税,这是因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02号)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这里所说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所以,企业如果向个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应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20%的税率征税。
银川市地税局稽查局 陈建华 2008.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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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小梅 |
| 来源:宁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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