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宁夏网 WWW.NXNET.CN 发布时间:
2008-04-10 10:07:20 |
|
|
|
【进入论坛】 |
【开通博客】 |
【订阅手机报】 |
|
| 本文内容版权归宁夏网所有,如需转载请认真遵守本页最下方版权声明。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现对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取消上述审核权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提供的上述材料认真核对确认,并将其归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一并动态管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获奖人员建立电子台账(条件不具备的可建立纸质台账),及时登记奖励相关信息和股权转让等信息,具体包括授奖单位、获奖人员的姓名、获奖金额、获奖时间、职务转化股权数量或者出资比例,股权转让情况等信息,并根据获奖人员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电子台账和纸质台帐,加强管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有关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的日常检查,及时掌握奖励和股权转让等相关信息,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获奖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或者报送虚假资料,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获奖人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报送虚假资料,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获奖人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
| >>> <<< |
|
| 责任编辑:张剑平 |
| 来源: |
|
|
 |
相关新闻 |
|
|
 |
网民评论 |
|
★请注意:
1、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纠纷和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2、宁夏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您在留言板发表的言论,宁夏网有权在网站内引用和转载
3、如您对管理有意见和建议请在社区留言或致电宁夏网。电话:6031497-80811 |
|
|
版权声明:
★宁夏网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受相关法律和公约的保护,为宁夏日报报业集团或相关权利人所有。转载宁夏网新闻信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和公约,并及时通知宁夏网以获取正式转载授权。未经宁夏网明确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宁夏网的任何内容或服务,否则以侵权论。宁夏网对侵权网站将提出警告,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权利。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报系(宁夏日报、新消息报、华兴时报、法治新报、现代生活报、新知讯报、小龙人学习报、《看天下》杂志、《理财世界》杂志)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宁夏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转载、改动、抄袭或镜像。
★已授权转载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页面醒目位置规范注明来源。宁夏网标注来源为“宁夏网”的信息均为宁夏网原创作品,转载须在页面醒目位置标明“来源:宁夏网”;凡宁夏网标注来源为宁报集团系列报刊的作品,转载须在页面醒目位置标明“来源:宁夏网☆XXX报”(如“宁夏网☆宁夏日报”、“宁夏网☆新消息报”、“宁夏网☆华兴时报”、“宁夏网☆法治新报”、“宁夏网☆现代生活报”、“宁夏网☆新知讯报”、“宁夏网☆小龙人学习报”)。转载的新闻必须注明来源并完整保留作者信息,同时要做宁夏网的链接。
★宁夏网转载合作网站、其它媒体、博客论坛之网民评论选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宁夏网观点立场,宁夏网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有信息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同宁夏网联系。
★商业授权发布或业务及信息内容合作,请同宁夏网联系。联系方式见宁夏网首页最底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