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北区地税局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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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8 18:1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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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税机关效能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诫免教育和效能告诫是指税务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因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职责,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其行为尚未达到追究纪律责任而对其进行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实施诫免教育和效能告诫,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诫免教育: (一)未执行首问责任制或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不允许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办事结果的; (三)工作人员离开岗位,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规定不佩证或不挂牌上岗,经指出不改的; (五)其他需要给予诫勉教育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轻微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者做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正或改正不彻底的; (六)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七)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廉政规定,情节轻微的; (八)利用管理和行政许可权限“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 (九)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而不实行的; (三)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投诉工作机构转交办的诉件,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投诉人,情节轻微的; (五)泄露党和国家工作秘密,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八条: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由所在机关或效能部门做出。 第九条:宣布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决定时,做出决定的机关应与被诫勉或告诫的对象谈话,并发给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书。告诫的文书材料由监察科存档。 第十条:本局工作人员,当年内诫勉教育3次以上的,给予效能告诫。 第十一条:被告诫人应在接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日内写出书面检查,对其错误进行深刻反省,并提出改正措施和期限。书面检查经主管领导审查后,送人教科、监察科备案。 第十二条:行政告诫期限为6个月。被告诫人应当在行政告诫期满5日前将改正情况报送本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根据其实际表现,提出是否解除行政告诫的意见。经批准同意解除行政告诫的,向被告诫人下达《解除行政告诫通知书》。 第十三条: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人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告诫。提前解除行政告诫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人不认真改正错误,或者工作无明显改进的,可延长其行政告诫期,延长期限一般为3—6个月。延长期间仍无明显改进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岗位、降职、辞退等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税务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以上的,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辞退。 第十六条:税务工作人员对受到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效能告诫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也可向做出效能告诫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维持或撤消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十七条:对税务工作人员实行的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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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小梅 |
| 来源:宁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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