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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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网 WWW.NXNET.CN 发布时间:
2008-04-09 17:5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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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界定一直是国、地两家税务局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两家税务局业务管理上存在纠纷较多的地方。如何界定好征管范围,主要是应该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现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例,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阐述。 该公司基本情况是: 2006年1月9日在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820万元,验资报告中体现注册资金全部是货币性资产,股东3人。 针对该企业所得税征管权属问题,现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理由有两点:一是该公司系改制而来,改制企业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二是该公司的投资人是三个股东,全部是自然人。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地方税务局征管。 第二种观点: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征管。理由也有两点:一是该公司于2006年注册成立,且其投资中注册资金820万元全部是货币性投资。根据国税发〔2006〕1号文件规定,新办企业的认定要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其二是企业出资人的货币性资产达75%以上,或非货币性资产低于25%的。该房地产公司符合规定条件,故应认定为新办企业。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由国税局征管,故该公司应由国税局征管企业所得税。 笔者分析,第一种观点提到的改制企业问题,国税发〔2006〕1号文件已经明确,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界定新办企业(新办企业的概念: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原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中有关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另外,第一种观点提到的“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这句话是有前提条件的。根据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不符合新办企业规定的,如何界定国、地税管理范围,应根据其权益性投资者具体情况而定。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第一种观点中提到的“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只是上述三种情况中之一,但是前提条件必须是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条件的。而该房地产公司符合新办企业条件,故不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其企业所得税。 综合以上两种观点及其论述情况,该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正确的征管部门应该是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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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小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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