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钱的纳税评估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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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9 17: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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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与同事们一起闲谈时,探讨了一下移动通信业务问题。例如客户向移动通信公司上交“一元”钱购机款、预存话费4000元,要求话费在两年内消费完,客户就可以拿到一台精美漂亮的诺基亚手机,移动通信公司只就预存话费4000元开据了收据。 这里面“一元”钱的购机款就存在一个营业税业务问题,值得我们深思。第一种观点认为:移动公司只象征性收取“一元”钱的售机款,并没有取得实际收入或其他所得,而且售机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不应该征收营业税。第二种观点认为:移动通讯公司以“一元”钱馈赠手机给客户,视同于增值税业务的视同销售行为,并提供了电信业务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征收营业税。 本人偏向于第二种观点。首先我们来看看营业税的概念: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移动通讯公司的“一元”钱售机款好像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挂不上钩。但是增值税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有一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增送给他人视同销售”。可以肯定说单独馈赠给客户的手机不提供电信服务的是要征收增值税。 那么移动通讯公司“一元”钱售机款不征收增值税,而是否要征营业税呢?因为营业税征税规定中另外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即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具体划分如下:“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中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否则相反”。 根据以上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我认为: 一、移动通讯公司“一元”钱的售机款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同时提供电信服务,话费收入占50%以上应征收营业税。 二、移动通讯公司表面上只象征性收取“一元”钱,好像没有获得收益,实际上他馈赠手机给客户赢得了稳定的客户,获取市场,是一种无形价值。 三、对于“一元”钱售机的计税依据应根据市场价格或者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确定。 以上观点是否正确,愿与同仁共同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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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小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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