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私营企业实行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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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9 17:3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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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大。最近国务院出台的38条政策,对于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扶持私营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由于种种原因,私营企业对自身应得的合法权益知道得不多,对于自我权益保护的意识也不强。目前,在企业组建、投资、筹资、股利(利润)分配等方面,私营经济与其他经济成份一样,在税收政策上已基本上享受同等的待遇。税收筹划,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还显得比较陌生。而私营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如何运用税收筹划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节约税收成本,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我国税收的税种较多,政策规定变动频繁,不少计税方法选择余地较大,因此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广。现对私营企业税收筹划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1、销售的税收筹划。第一,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第二,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2、费用的税收筹划。目前,许多私营企业(特别是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项目经常发生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现象,导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重了企业税负。如何通过筹划尽可能避免这种现象发生要进行这方面的筹划,必须准确掌握税法的有关规定。对限额扣除项目的筹划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应注意节约开支。企业每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事先作好预算,除了考虑生产、经营的需要,还要兼顾税前扣除的限制。第二,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第三,企业应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永远不得扣除。 3、核算的税收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在会计核算上若根据免税货物销售额或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和应税货物销售额的不同,合理分摊进项税额,则尽可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举例,若进项税额均为3万元,甲:非免税货物销售额为25万元,免税货物销售额为10万元,则进项税额转出为0.86万元;乙:非免税货物销售额为10万元,免税货物销售额为10万元,则进项税额转出为1.5万元,甲比乙少转出0.64万元税额,也就表明甲比乙多抵扣0.64万元税额。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有利于私营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理念,促进私营企业正规、科学、精细化管理;有利于私营企业财会人员了解税法、熟悉税法、精通税法,节约税收成本,提高纳税水平和核算水平;有利于私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正规、有序、和谐、健康、持续发展。私营企业实行税收筹划大有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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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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