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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银川市一些制售、倒卖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所抬头,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达到偷逃国家税收的目的,购买、使用假发票,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玷污了经济环境,破坏了财经纪律,给国家利益带来巨大损失。为了严厉打击制造、买卖、使用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有效杜绝假发票,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发票的行为,对非法印制、倒卖发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和《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达到标准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据《刑法》第209条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的刑事责任。
2.对于发生非法购买、使用假发票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补交相应税款外,以最高限标准予以行政处罚,涉嫌偷税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类纳税人应对已经取得的各类发票情况进行自查,从非法渠道取得的发票,纳税人必须主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有疑问的发票也要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发票原件进行发票真伪鉴定,否则,经税务机关查实后,将从严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为了使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真实合法的发票,降低财务核算的风险,其财务人员应进一步提高假发票的分辨能力,无能力分辨的,在取得发票报账之前,应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真伪鉴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鉴定意见后,方可使用。未经鉴定的发票列入纳税人财务核算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本通知前条规定对使用发票列账的单位进行处理。
5.各级税务机关将加大对发票印制、购买、取得、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发票取得和使用的检查确定为税务稽查主要环节,重点、全面的开展纳税人取得发票的真伪鉴定工作,对取得和使用假发票的行为,核实后,将依据前款规定由取得和使用假发票的纳税人补缴相应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罚款。同时,税务机关将通过媒体定期曝光一批利用假发票进行偷税的案例。
6.银川市地税系统建立了发票监督的网络,鼓励群众对制售、倒卖、使用假发票行为进行举报,并按规定予以奖励。(发票举报电话如下:)
银川市地税局:5170085 5695280 银川市地税稽查局:5170115
兴庆南区地税局:6025279 兴庆北区地税局:5170179
金凤区地税局:5022847 银川市地税局交通运输分局:5046400
西夏区北区地税局:2016287 西夏区南区地税局:3961542
永宁县地税局:8012537 贺兰县地税局:8061044
灵武市地税局:4023137
定额发票真伪查询可拨打电话16822366或登录银川地税网站www.nxycds.gov.cn。2008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