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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税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
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296号)中,对我区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者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销售(或营业)收入作了明确规定:商业、加工及工业制造、修理修
配业、建筑安装业、货运交通运输业为年销售(或营业)收入180万元;餐饮业、服务业、医
疗服务、娱乐业、客运交通运输业、其他行业为年销售(或营业)收入120万元。达到或超过
上述标准的均应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和达到上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
资者,可以到银川市地税局所属各办税服务大厅或税务所免费领取并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
纳税申报表》,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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