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转让税费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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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网 WWW.NXNET.CN 发布时间:
2008-04-09 17:5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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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个人住房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各项税、费(基金)政策解释如下: 一、个人转让居住不足五年的住房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基金 (一)营业税: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计税依据为实际转让价款的全额,适用税率为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市区适用税率为7%;县城适用税率5%; (三)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费依据,计算征收,适用征收率为3%; (四)地方教育费: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费依据,计算征收,适用征收率为2%; (五)水利基金:按照个人转让住房的收入价款,适用征收率万分之七计算征收。 (六)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分别贴花完税。其中,“产权转移书据”按照个人转让住房签订的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完税;房屋产权证按件贴花,每件5 元。 (七)契税:以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普通住宅适用税率1.5%,非普通住宅适用适用税率3%,(产权承受人缴纳); (八)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九)非普通住宅,按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转让居住超过五年的住房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基金 (一)非普通住房 营业税:按照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适用税率为5%;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基金、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与个人转让不足五年的住房相同。 (二)普通住房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该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水利基金、印花税、契税征收方式同上述转让行为。 普通住房: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以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如,银川市普通商品住宅标准:住宅小区的容积率在1.2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下;每年按照上年度同区域住宅平均交易价格1.2倍、并根据地区实际上浮10%来确定当年普通商品住宅的成交价格。2005年普通商品住宅的成交价格(粗装修):兴庆区2934.36元/平方米以下、金凤区2812.77元/平方米以下、西夏区1867.80元/平方米以下。 三、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在出售现有住房前一年内已购买另一套住房的,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视其原来已购另一住房的价值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对于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个人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四、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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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蕾 |
| 来源:SRC-1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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