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靖)昨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要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原则在统筹地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农民工、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区将对服务行业农民工逐步实行参保全覆盖。
据悉,《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是指各类商场、超市、饭(酒)店、宾馆、旅馆、浴室、歌舞厅、游戏(娱乐)室、网吧等服务行业。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说,考虑到服务业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等因素,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以试行“定期定额”征缴的办法。即参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业参保“定额”缴费基数,按统筹市规定的一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限,计算服务业职工每人每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给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手续时,可按每人每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一次性为参保职工缴纳3个月的工伤保险费。3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一次性缴纳3个月的工伤保险费,参保职工流动到新用人单位的,由新单位续缴。参保职工在用人单位缴费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少手续,原缴费剩余金额,结转新用人单位缴费时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