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晓亮)10月17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自治区国税局、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联合下文,对我区二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管理作出规范,明确规定只有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二手机动车经销企业及拍卖企业具有领购、使用二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资格,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汽车,应通过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并由其代开二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二手机动车经销企业和拍卖公司不得为其他企业及个人代开发票。
据了解,我区前9个月的二手机动车交易总量近2万辆,但由于二手机动车市场交易行为不规范、评估随意性大、售后服务等诚信问题,许多买卖双方不愿通过正规交易渠道。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主管部门不提倡二手机动车私下交易的行为,并要求进行二手机动车交易时,必须签订由国家工商总局监制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应对各自交易的二手机动车及中介行为负有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及各经营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同时规定经销企业进行二手机动车交易时,必须在由自治区商务厅备案的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严禁在车管所门口或其他地方进行交易。
工商部门还将对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外的交易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一旦二手机动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有为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实,商务部门将取消该其备案资格,国税部门将撤销其领用发票资格,工商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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