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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为工厂服务7年获得住房奖励后,不守信用,违反《特殊贡献奖获取协议书》而跳槽,从而引发纠纷。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双倍购房款。
2004年1月10日,中山市三乡镇的某铝制品厂对厂里6位有特殊贡献的员工每人奖励一套100平方米、价值20万元的商品房。在该厂工作7年的陈某是6位幸运者中的一位。
厂方与陈某签订了《特殊贡献奖获取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单方离职,按已交房款的两倍退还给甲方。
但是,获奖2年后,2006年3月,陈某向厂方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原因一栏只写了“个人原因”4个字,厂方自然是不同意。然而,陈某从此就不再到该厂上班了。
今年初,铝制品厂把陈某告上了法庭。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特殊贡献奖获取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遵守协议的约定。被告单方离职,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双倍退还已交购房款,共计27万余元。被告主张《特殊贡献奖获取协议书》非自愿签订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故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27万余元,即按协议约定,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据《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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