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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获悉,日前我区出台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学生校内、校外勤工助学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今后,学生在校外进行勤工助学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办法规定,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为计酬基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小时,每月不 超 过 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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