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福州2月26日电 厦门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林某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受害方亲属支付赔偿金、丧葬费等18万元。
2006年8月3日,林某驾驶的货车与盛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厦门金尚路发生碰撞,盛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林某负全部责任,盛某的亲属起诉林某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
因盛某生前系农村户口,原被告双方就赔偿应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发生争议:林某主张应按户籍登记即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盛某的亲属则主张盛某于1996年就离开家乡到厦门工作,并在厦门结婚、购房,故应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本案受害人盛某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居民,但盛某在厦门结婚并购买商品房入住,生前长期在厦门工作生活。在确认盛某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时,应客观考虑盛某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均在城镇的因素,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