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建国后实行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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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网 WWW.NXNET.CN 2007-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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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国建立以来,即存在着封建制的土地占有关系。夏仁宗制定法令,完全确立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
皇室占田——早在夏惠宗秉常时,皇室即没有所谓“御庄”、“御仓”。夏惠宗在新占领的兰州龛谷川和鸣沙州都有”御庄”、“御仓”的设置。这可能是来源于西夏士卒的屯田,后来其中一部分即转为皇室所私有。大约在仁宗时制定的西夏文的《新法》中曾记载:“从来就己利用的渠道、土地、水等,永远属于国君和个人所有。”国君成为夏国最大的地主。
贵族地主占田——夏国党项贵族地主的占田,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领受国家的赐田。《新法》中规定,夏国所有的居民,诸王、官员和庶民“可以使用国君赏赐的土地。”大约夏国的土地原来在原则上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君有权赏赐给奴隶主贵族使用。但长期占用的结果,便事实上属于贵族。《新法》明确规定了永远属于个人所有,土地私有制完全确立了。贵族占田的另一个途径,是依恃权势扩占。如没藏讹庞、梁乙埋等都曾迫使夏民侵耕边地,而把收入归为己有。土地私有制确立后,夏国又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贵族地主也可以通过买田来扩大土地占有。
农民小所有田——仁宗天盛年间(一一四九~一一六九年)修订的《大盛年改新定律令》(即《天盛律令》)规定:生荒地归开垦者所有,他和他的族人可永远占有,并有权出卖,这个规定确立了农民的小所有制。但垦田既可以出卖,就不免被地主所兼并。
地租和赋税——《天盛律令》和《新法》记载有夏国的赐田,每亩田应交地祖的数额。说明封建地租已是普遍的剥削方式。夏国也渐实行赋税制,向土地占有者征收赋税。《天盛律令》详细规定了土地买卖法。土地所有者买卖土地要呈报官府,并在官府的赋税册上勾掉卖主的姓名,改填买主。一一四三年,兴庆府和夏州发生强烈地震时,夏仁宗下令,二州人民遭地震,家中死二人者,免租税三年;死一人者,免租税二年。受伤者,免租税一年。这个命令,反映出夏国征收赋税的制度,已在各地普遍地实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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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gel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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