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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王朝道教初探
          当 今 之 于 西 夏 宗 教 文 化 , 目 前 学 界 似 乎 只 有 一 种 倾 向 — — 西 夏 佛 教 史 的 研 究 , 而 于 唐 宋 以 来 日 渐 兴 盛 的 道 教 , 其 在 西 夏 的 流 传 和 发 展 情 况 , 却 绝 少 有 人 提 及 。 究 其 原 因 , 在 于 文 献 记 载 的 不 足 。 近 年 来 , 黑 城 西 夏 文 文 献 尤 其 《 天 盛 改 旧 新 定 律 令 》 的 公 布 , 为 我 们 提 供 了 有 关 西 夏 道 教 的 一 些 比 较 系 统 的 新 材 料 , 使 得 这 一 问 题 的 论 述 有 了 可 能 性 。 本 文 即 主 要 以 《 天 盛 律 令 》 为 主 , 对 西 夏 道 教 诸 情 形 勾 勒 如 下 , 敬 祈 斧 正 。 

    一 、 西 夏 道 教 的 管 理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

   通 过 对 《 天 盛 律 令 》 有 关 法 律 条 文 的 分 析 , 我 们 得 知 , 道 教 得 到 了 西 夏 政 府 的 承 认 , 其 地 位 仅 次 于 佛 教 , 国 家 对 之 有 一 套 较 为 完 整 的 管 理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 。 


   ﹙ 一 ﹚ 中 央 政 府 管 理 机 构

    西 夏 在 中 央 政 府 机 构 中 设 道 士 功 德 司 , 管 理 全 国 的 道 教 事 务 。 《 天 盛 律 令 》 卷 十 《 司 序 行 文 门 》 中 , 列 有 上 、 次 、 中 、 下 、 末 五 品 职 司 , 道 士 功 德 司 属 其 中 的 次 等 司 ﹙ 二 品 ﹚ , 仅 位 于 掌 管 全 国 行 政 和 军 事 大 权 的 上 等 司 ﹙ 一 品 ﹚ 中 书 、 枢 密 之 下 , 而 与 殿 前 司 、 中 兴 府 、 僧 人 功 德 司 等 17 个 机 构 同 级 , 可 见 其 品 级 之 高 。 司 内 职 事 官 为 一 正 、 一 副 、 一 判 、 二 承 旨  ① 。 即 道 士 功 德 司 正 为 司 内 的 最 高 行 政 长 官 , 依 次 为 副 、 判 、 承 旨 。 另 外 , 政 府 还 向 司 内 派 遣 教 案 、 案 头 各 二 名  ② 。 


﹙ 二 ﹚ 各 地 道 观 管 理 机 构

  西 夏 政 府 除 以 道 士 功 德 司 统 理 全 国 道 教 事 务 外 , 还 在 各 地 道 观 设 置 相 应 的 管 理 机 构 , 管 理 道 观 的 具 体 事 务  ③ 。 我 们 综 合 分 析 了 《 天 盛 律 令 》 卷 十 一 《 为 僧 道 修 寺 庙 门 》 中 , 共 8 条 涉 及 西 夏 道 观 管 理 职 官 的 条 文 , 大 略 缕 出 , 道 观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官 大 小 依 次 为 : 道 监  ④ 、 副 、 判 、 寺 检 校 、 众 主  ⑤ 、 坐 主 等  ⑥ , 他 们 属 道 士 ; 另 外 , 还 有 童 子 、 道 领 、 知 信  ⑦ 、 变 道 学 子 等  ⑧ , 他 们 不 是 正 式 的 道 士 , 但 由 低 到 高 可 逐 步 成 为 道 士 , 即 属 道 士 的 前 期 阶 段 。 道 监 应 是 道 观 的 住 持 ; 一 般 坐 主 似 比 普 通 道 士 地 位 要 稍 高 ; 童 子 似 可 被 看 作 是 预 备 道 士  ⑨ ; 变 道 学 子 则 是 道 士 前 期 阶 段 中 的 最 低 位 置 。 


﹙ 三 ﹚ 道 教 事 务 的 管 理 制 度

﹙1﹚ 职 官 的 升 用
  该 道 观 中 , 所 属 道 监 、 副 、 判 、 众 主 等 职 官 有 空 缺 时 , 大 众 共 议 10 , 如 有 能 胜 任 者 , 可 依 次 升 用 , 如 果 本 道 观 中 无 升 用 之 人 , 则 可 遣 其 他 宫 观 中 堪 用 之 人 11 。 就 是 说 某 道 观 职 官 升 用 的 办 法 为 : 1. 可 从 本 道 观 低 一 级 官 员 中 选 拔 ; 2. 由 其 他 道 观 派 遣 。


﹙2﹚ 出 家 变 道 

  所 谓 “ 出 家 变 道 ” , 即 是 指 其 他 人 可 出 家 成 为 道 士 。 这 里 的 其 他 人 是 有 一 定 规 定 的 , 从 法 律 条 文 看 , 至 少 要 达 到 童 子 或 相 当 于 童 子 这 样 的 程 度 ﹙ 如 还 俗 之 道 士 、 被 从 纳 册 上 除 名 的 道 士 等 ﹚ , 他 们 变 道 有 以 下 几 种 途 径 : 

1. 所 属 童 子 , 凡 能 诵 颂 有 关 道 教 经 籍 及 种 种 敬 礼 法 , 梵 音 清 和 , 则 道 观 中 所 属 职 官 ? 可 上 报 功 德 司 , 再 呈 中 书 。 这 些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通 过 后 , 通 告 道 观 方 面 并 问 及 应 试 之 童 子 , 令 其 寻 找 担 保 者 。 在 此 期 间 , 道 观 方 面 通 过 核 实 纳 册 , 查 明 该 童 子 确 实 属 童 子 根 , 并 对 其 此 前 之 所 作 所 为 了 解 以 后 , 认 为 可 以 , 则 此 童 子 可 准 奏 为 道 士 12 。 

2. 所 属 童 子 、 先 前 曾 作 过 道 士 中 之 坐 主 者 , 若 能 完 整 解 说 道 教 经 典 中 的 一 部 , 知 其 前 后 大 意 , 并 且 常 作 法 事 , 则 国 师 、 先 住 坐 主 以 及 能 言 善 辩 之 巧 智 师 父 等 人 , 通 过 对 上 述 应 试 者 的 考 查 , 凡 童 子 , 可 成 为 道 士 , 并 赐 绯 衣 , 为 坐 主 , 但 勿 得 官 ; 先 前 曾 作 过 道 士 中 之 坐 主 者 可 重 新 为 道 士 , 但 先 前 衣 黄 者 当 一 律 衣 绯 , 为 坐 主 , 好 者 可 得 官 13 。 

3. 所 属 道 士 童 子 中 , 能 熟 练 诵 颂 所 示 14 卷 道 教 经 典 , 可 以 出 家 变 道 法 , 成 为 道 士 。 这 里 所 说 的 出 家 变 道 法 , 可 能 即 指 条 文 中 所 述 之 “ 当 告 功 德 司 ” 、 “ 推 寻 于 册 ” 、 “ 好 好 量 其 行 ” 等 上 报 准 奏 和 考 查 核 实 的 手 续 。 

4.于 种 种 善 时 剃 度 时 , 道 士 童 子 可 使 为 道 士 , 此 外 种 种 诸 人 , 不 许 为 道 士 14 。

  根 据 以 上 出 家 变 道 的 方 法 和 途 径 可 以 看 出 , 一 般 人 要 想 成 为 一 个 真 正 的 道 士 , 并 不 是 一 件 容 易 的 事 , 不 但 自 己 要 努 力 诵 颂 经 典 , 而 且 还 必 须 通 过 各 种 繁 复 的 递 转 变 道 程 序 , 才 能 成 功 。 说 明 西 夏 对 道 教 的 管 理 相 当 严 格 , 同 时 , 西 夏 佛 教 僧 人 之 入 教 变 道 亦 大 致 如 此 15 。

﹙3﹚ 还 俗 与 再 入 道

  有 情 愿 交 出 出 家 牒 而 还 俗 者 , 可 于 前 宫 内 侍 、 阁 门 、 帐 门 、 末 宿 等 处 纳 册 , 即 可 还 为 俗 人 。 还 俗 的 同 时 , 法 律 上 对 其 人 当 官 、 入 军 籍 等 追 加 了 相 应 的 限 制 16 。 

  还 俗 或 因 其 它 原 因 现 已 不 是 道 士 者 , 亦 可 通 过 一 定 的 途 径 再 次 成 为 道 士 , 前 文 出 家 变 道 的 第 二 种 途 径 中 已 有 叙 述 。 

﹙4﹚ 纳 册 、 持 出 家 牒 

  道 观 中 凡 童 子 以 上 人 员 当 入 纳 册 。 其 中 道 士 纳 册 , 要 上 报 中 书 ; 童 子 、 农 主 ﹙ 当 与 道 观 有 经 济 关 系 ﹚ 之 纳 册 上 报 殿 前 司 , 并 当 为 磨 勘 17 。 

  虽 然 条 文 中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哪 种 道 士 持 出 家 牒 , 哪 种 未 持 牒 , 但 根 据 有 关 条 文 分 析 可 知 , 大 凡 正 式 出 家 的 道 士 , 均 应 持 出 家 牒 。 我 们 可 从 下 文 论 述 关 于 使 用 出 家 牒 的 规 定 中 有 所 领 悟 。 

﹙ 四 ﹚ 赐 衣 制 度

  赐 衣 本 是 中 原 王 朝 的 一 种 服 饰 制 度 , 以 服 色 表 示 官 员 职 位 的 高 低 , 后 来 这 种 制 度 也 施 用 于 僧 人 和 道 士 。 据 考 , 赐 道 徒 紫 衣 始 于 唐 代 宗 时 , 大 臣 李 泌 立 大 功 后 乞 解 官 为 道 士 , 皇 帝 乃 赐 之 紫 衣 。 五 代 至 宋 , 赐 衣 之 制 逐 渐 制 度 化 18 。 西 夏 不 但 沿 用 了 这 一 制 度 , 而 且 还 有 所 发 展 。 《 天 盛 律 令 》 卷 二 《 罪 情 与 官 品 当 门 》 有 数 处 提 到 僧 人 、 道 士 有 赐 黄 、 黑 、 绯 、 紫 衣 者 19 。 从 排 列 顺 序 以 及 对 他 们 的 规 定 和 处 罚 看 , 赐 黄 者 级 别 于 四 者 中 最 高 , 赐 紫 者 最 低 ; 凡 被 赐 衣 者 , 皆 有 官 品 和 职 位 , 因 为 律 令 条 文 中 明 确 规 定 , 凡 赐 衣 者 犯 罪 后 均 可 “ 与 官 品 当 ” 、 “ 当 革 职 ” 。 西 夏 的 赐 衣 制 度 与 唐 宋 的 不 同 点 在 于 : 

﹙1﹚ 西 夏 有 赐 黄 、 黑 、 绯 、 紫 衣 四 种 制 度 , 而 不 是 仅 仅 赐 紫 、 绯 ; 

﹙2﹚ 西 夏 的 绯 衣 级 别 显 然 高 于 紫 衣 者 , 不 同 于 唐 宋 的 紫 先 绯 后 ; 

﹙3﹚ 西 夏 被 赐 衣 者 的 官 品 并 不 是 太 高 , 这 从 其 犯 罪 时 , “ 比 庶 人 当 减 一 等 ” 以 及 革 职 、 取 消 绯 、 紫 等 规 定 中 可 以 反 映 出 来 。 这 一 点 又 不 同 于 唐 宋 的 “ 三 品 以 上 赐 紫 , 五 品 以 上 赐 绯 ” 。 

二 、 道 士 所 应 遵 守 的 法 律 和 规 定

  作 为 法 律 典 籍 , 《 天 盛 律 令 》 中 保 留 了 较 多 的 有 关 对 道 士 的 规 定 和 处 罚 条 款 20 , 这 对 我 们 研 究 西 夏 道 教 非 常 有 用 , 故 单 列 一 节 进 行 论 述 。 其 实 相 应 的 规 定 和 处 罚 亦 可 纳 入 管 理 制 度 之 中 , 只 是 这 些 规 定 和 处 罚 比 较 具 体 、 细 碎 , 与 前 述 所 谓 的 管 理 制 度 , 形 式 不 同 而 已 。 

﹙ 一 ﹚ 权 利 和 义 务

﹙1﹚ 勿 连 坐 出 家 为 道 士 之 男 女 , 已 久 与 家 院 不 来 往 , 其 父 母 、 节 亲 等 犯 有 谋 逆 罪 , 出 家 人 勿 连 坐 ; 反 之 , 家 人 勿 连 坐 21 。 

﹙2﹚ 以 官 品 当 道 士 中 赐 黄 、 黑 、 绯 、 紫 者 犯 罪 时 , 除 十 恶 及 杂 罪 中 不 论 官 者 以 外 , 犯 其 余 各 种 罪 可 以 官 品 当 ; 所 遣 劳 役 , 有 官 可 与 官 品 相 抵 , 无 官 , 则 依 法 服 劳 役 22 。

﹙3﹚ 减 罪 道 士 中 赐 黄 、 黑 、 绯 、 紫 者 犯 罪 时 , 比 庶 人 当 减 一 等 ; 并 按 应 减 数 减 罪 , 不 可 施 以 黥 刑 23 。 

﹙4﹚ 加 罪 诸 人 盗 、 损 、 灭 、 毁 道 教 像 等 , 造 意 徒 六 年 , 从 犯 徒 三 年 。 若 道 士 及 军 所 属 管 事 者 损 毁 时 , 当 比 他 人 罪 加 一 等 。 若 非 损 坏 , 盗 而 供 养 者 , 则 有 官 罚 马 一 匹 , 庶 人 十 三 杖 。 若 价 值 很 多 , 则 视 强 盗 、 偷 盗 钱 数 之 罪 及 损 毁 罪 比 较 , 依 其 重 者 判 断 24 。 诸 道 观 中 所 属 财 产 , 若 大 小 局 分 擅 自 拿 取 盗 持 时 , 加 罪 之 法 当 与 前 述 盗 官 物 同 25 。 即 所 谓 执 法 犯 法 , 从 严 处 罚 。 

﹙5﹚ 敕 禁 道 士 、 僧 人 当 与 其 他 官 员 百 姓 一 样 , 禁 止 穿 戴 颜 色 石 黄 、 石 红 、 杏 黄 并 刺 绣 金 缕 和 日 月 图 案 的 衣 服 , 违 律 者 处 二 年 苦 役 26 ; 禁 止 佩 带 金 刀 、 剑 、 矛 、 马 嚼 、 马 鞍 等 , 不 论 真 金 或 镀 金 均 不 可 ; 禁 止 使 用 纯 玉 装 饰 马 嚼 和 马 鞍 等 , 以 上 若 违 律 , 徒 一 年 27 。 对 上 述 行 为 举 报 , 当 赏 给 十 缗 钱 , 以 资 奖 励 。 

﹙6﹚ 纳 租 道 士 、 诸 大 小 臣 僚 等 因 公 索 求 农 田 司 所 属 耕 地 、 寺 院 中 地 、 节 亲 主 所 属 土 地 等 , 自 买 之 日 起 , 一 年 内 当 告 转 运 司 , 于 地 册 上 注 册 , 并 依 法 为 租 佣 草 事 , 若 隐 之 , 逾 一 年 不 告 , 则 所 避 租 佣 草 数 当 计 量 , 应 比 偷 盗 罪 减 一 等 , 租 佣 草 数 当 偿 28 。 即 道 士 租 用 官 、 私 、 道 观 土 地 或 诸 大 小 臣 僚 租 用 道 观 土 地 时 , 应 依 法 交 纳 地 租 。 

﹙ 二 ﹚ 规 定 和 处 罚

﹙1﹚ 赐 衣 者 被 革 职 道 士 中 赐 黄 、 黑 、 绯 、 紫 衣 者 除 可 减 罪 外 , 获 徒 一 年 罪 时 , 赐 绯 、 紫 当 革 职 , 取 消 绯 、 紫 。 其 余 可 按 其 职 位 高 低 , 其 中 不 当 革 职 者 , 可 不 革 职 , 如 果 重 罪 已 减 轻 , 若 仍 被 革 职 , 则 赐 黄 、 黑 者 徒 五 年 , 赐 绯 、 紫 及 职 位 相 当 者 徒 六 年 , 当 除 去 道 士 籍 。 服 劳 役 时 , 有 官 品 可 以 官 品 相 抵 , 无 官 品 , 则 依 法 服 劳 役 。 服 役 毕 , 仍 入 原 籍 道 观 中 为 童 子 29 。

  从 法 律 条 文 可 以 看 出 , 法 律 对 有 官 品 的 道 士 的 处 罚 , 宽 限 度 相 当 大 , 即 使 判 刑 服 役 之 后 , 还 可 以 保 留 童 子 身 分 , 这 就 保 证 了 他 们 有 重 新 成 为 道 士 的 机 会 。 

﹙2﹚ 善 时 剃 度 时 , 道 士 童 子 以 下 诸 入 不 可 为 道 士 

  于 种 种 善 时 剃 度 时 , 道 士 童 子 可 使 为 道 士 , 此 外 种 种 诸 类 中 , 不 许 使 为 道 士 。 若 违 律 , 使 为 道 士 者 及 为 道 士 者 等 之 造 意 ﹙ 注 : 即 主 谋 或 首 犯 ﹚ 当 绞 杀 , 从 犯 徒 十 二 年 。 若 为 道 士 者 未 及 丁 , 则 勿 治 罪 。 对 使 为 道 士 者 要 依 法 判 断 , 为 道 士 处 之 师 父 与 造 意 罪 相 同 ; 担 保 者 知 觉 则 当 比 从 犯 减 一 等 。 其 中 受 贿 者 与 枉 法 贪 赃 罪 比 较 , 从 重 者 判 断 30 。 

﹙3﹚ 有 道 士 实 才 以 外 诸 人 , 不 使 为 道 士 , 若 违 律 为 道 士 貌 , 年 十 五 以 下 勿 治 罪 , 不 许 举 报 。 自 十 五 以 上 当 报 , 所 报 罪 状 判 断 如 下 : 

1. 诸 人 及 丁 以 上 为 伪 道 士 时 , 及 丁 擢 伪 才 者 , 以 谕 文 行 后 判 断 , 无 才 , 于 册 上 销 除 , 当 绞 杀 ; 又 册 上 不 销 除 , 亦 未 擢 伪 才 , 仅 仅 为 伪 道 士 貌 者 , 徒 六 年 ; 已 判 断 后 再 为 不 止 , 则 当 以 新 罪 判 断 。 同 抄 内 首 领 等 知 觉 不 报 者 , 当 比 犯 罪 者 减 二 等 。 其 中 亲 父 母 者 , 因 允 许 父 子 等 相 互 隐 罪 , 与 各 节 亲 主 减 罪 法 次 第 相 同 。 举 赏 当 以 杂 罪 举 赏 法 得 , 由 犯 罪 者 承 担 给 予 , 无 能 力 当 由 官 赐 31 。 

2.使 军 为 伪 道 士 亦 承 罪 , 承 担 举 赏 法 与 前 诸 人 为 伪 道 士 相 同 。 其 中 死 罪 以 外 , 获 劳 役 时 , 依 别 置 所 示 罪 实 行 32 。 

3.道 观 主 要 职 官 道 监 、 副 、 判 、 众 主 等 , 知 觉 本 寺 所 属 人 为 伪 道 士 , 若 不 告 、 不 禁 止 , 则 当 按 比 犯 罪 者 减 二 等 判 断 33 。 

4.大 小 臣 僚 中 之 军 首 领 、 军 检 校 于 京 师 、 边 地 任 职 未 至 , 代 职 之 小 首 领 、 舍 监 、 权 检 校 等 知 觉 为 伪 道 士 , 不 禁 止 、 不 报 官 方 时 , 依 前 述 道 监 等 法 判 断 34 。 

5.为 伪 道 士 者 , 所 在 道 监 、 副 、 判 、 众 主 及 所 在 首 领 又 臣 僚 、 在 军 小 首 领 、 舍 监 等 知 觉 , 罪 已 分 明 , 而 其 未 闻 , 亦 因 属 管 事 者 未 好 好 禁 止 , 有 官 罚 马 一 匹 , 庶 人 十 三 杖 35 。

6.道 士 童 子 若 册 上 无 名 , 或 册 上 有 名 而 落 之 , 不 许 免 为 其 所 摊 派 的 杂 事 , 将 其 还 为 变 道 学 子 。 若 违 律 册 上 注 销 及 不 注 册 为 伪 道 士 , 转 寺 院 时 , 与 前 时 现 已 死 未 及 注 销 、 不 注 册 为 伪 道 士 、 同 类 自 相 为 转 院 等 罪 情 相 同 。 若 已 来 处 册 上 实 有 , 未 为 伪 道 士 , 则 导 处 勿 坐 变 道 罪 36 。 

7.他 国 道 士 及 俗 人 等 投 奔 而 来 , 百 日 期 间 当 纳 监 军 司 , 本 司 人 当 明 晓 其 真 实 姓 名 、 年 龄 及 道 士 所 晓 道 经 、 法 名 、 师 主 为 谁 , 依 次 来 状 于 管 事 处 , 应 注 册 当 注 册 , 应 予 牒 当 予 牒 。 若 百 日 期 间 不 报 纳 , 匿 卖 派 分 为 私 人 时 , 依 偷 盗 钱 价 法 判 断 。 其 中 匿 而 使 力 受 贿 徒 四 年 。 投 奔 者 本 人 亦 情 愿 自 匿 , 则 一 年 期 间 罪 勿 治 , 逾 年 他 人 报 则 徒 二 年 , 自 报 当 赦 罪 , 匿 者 依 法 判 断 37 。 

8 .道 士 有 出 家 牒 而 寺 册 上 无 名 , 不 许 其 胡 乱 住 , 自 在 此 地 为 道 士 之 日 起 百 日 期 间 , 当 告 局 分 处 , 于 本 此 所 属 寺 册 上 注 册 。 若 违 律 注 册 时 , 徒 一 年 , 举 赏 法 依 举 杂 罪 赏 法 当 得 。 已 判 断 后 仍 不 注 册 , 则 当 免 为 道 士 , 而 入 于 童 子 中 38 。 

9.诸 寺 所 属 道 士 童 子 等 , 除 同 寺 外 , 不 许 相 投 予 状 转 寺 。 若 违 律 转 寺 时 , 依 任 轻 职 相 互 转 院 法 , 徒 十 二 年 39 。 

10.诸 妇 人 不 许 无 牒 而 为 女 冠 , 若 违 律 , 有 主 、 为 他 人 奴 仆 徒 四 年 , 无 主 徒 二 年 。 举 赏 二 十 缗 钱 , 由 犯 罪 者 承 担 。 已 判 断 后 仍 禁 而 不 止 , 当 以 新 罪 判 断 40 。 

11.若 无 牒 妇 人 于 寺 中 为 女 冠 , 道 监 、 副 、 判 、 寺 主 等 知 闻 不 报 时 , 应 获 徒 四 年 者 则 徒 六 个 月 , 应 获 徒 二 年 者 则 徒 三 个 月 。 有 主 、 头 监 等 知 闻 不 报 , 依 道 监 等 法 判 断 41 。

12. 若 道 士 本 人 已 死 亡 , 而 有 出 家 牒 , 其 父 、 伯 、 叔 、 子 、 兄 、 弟 、 孙 等 诸 亲 属 涂 改 字 迹 变 为 他 人 出 家 牒 而 使 为 道 士 者 , 依 为 伪 道 士 法 判 断 42 。 

﹙4﹚ 凡 国 境 内 之 道 士 虽 有 官 , 儿 子 、 兄 弟 要 求 袭 出 家 牒 时 , 不 许 取 状 使 袭 之 。 若 违 律 , 报 、 取 状 者 等 一 律 有 官 罚 马 一 匹 , 庶 人 十 三 杖 43 。 
﹙5﹚ 告 变 道 士 功 德 司 大 人 、 承 旨 等 司 中 有 职 管 事 限 度 者 一 日 至 十 日 , 寺 检 校 、 道 监 、 众 主 二 十 日 期 间 当 报 所 属 功 德 司 , 使 定 宽 限 度 , 二 十 日 以 上 则 当 告 变 44 。 

﹙6﹚ 官 案 道 士 、 僧 人 案 被 列 入 官 案 之 中 办 理 45 。 

﹙7﹚ 乱 入 无 职 道 士 若 往 内 宫 有 大 小 事 宜 , 管 事 者 当 于 内 宿 承 旨 处 转 告 , 应 遣 放 则 可 往 , 若 不 回 应 而 擅 自 专 入 , 依 乱 入 法 判 断 46 。 

﹙ 三 ﹚ 其 它

﹙1﹚ 道 士 被 赐 官 家 官 位 较 高 的 男 女 等 , 死 亡 七 七 食 毕 , 官 府 可 赐 给 一 定 数 额 的 僧 人 、 道 士 , 但 所 赐 僧 道 数 应 按 下 谕 文 上 的 实 行 , 此 外 , 不 许 自 求 僧 人 、 道 士 。 如 若 违 律 而 求 之 , 报 、 取 状 者 一 律 有 官 罚 马 一 匹 , 庶 人 十 三 杖 , 僧 人 、 道 士 勿 治 罪 47 。 

﹙2﹚ 道 观 环 境 保 护 

1  任 何 人 不 许 于 道 观 内 杀 生 或 捕 捉 禽 鸟 , 若 违 律 , 徒 六 个 月 48 。

2  皇 使 及 随 行 人 员 等 , 不 许 将 牲 畜 拴 于 道 观 住 宿 处 ; 所 随 侍 从 不 得 引 导 妇 女 住 近 , 若 违 律 , 有 官 罚 马 一 匹 , 庶 人 十 三 杖 , 侍 从 当 外 出 而 住 49 。 

3  诸 人 不 可 随 便 居 住 于 道 观 之 中 , 即 使 道 观 所 属 童 子 、 奴 仆 等 人 , 亦 当 先 报 职 管 处 , 应 居 则 可 使 居 之 , 若 违 律 , 其 罪 当 按 比 于 寺 观 杀 生 罪 减 一 等 处 罚 50 。 

4  诸 人 需 于 道 观 穿 墙 破 壁 、 凿 井 取 土 时 , 要 报 告 职 管 处 , 寻 求 谕 文 , 说 明 原 因 , 若 违 律 , 属 自 行 为 之 , 按 照 诸 人 于 寺 观 住 宿 法 判 断 51 。 

三 、 道 教 在 西 夏 流 传 的 原 因

﹙ 一 ﹚ 中 国 传 统 道 教 思 想 与 党 项 原 始 宗 教 的 切 合

  西 夏 人 之 所 以 能 够 在 接 纳 儒 学 和 佛 教 的 同 时 , 也 给 道 教 一 定 的 地 位 , 从 思 想 根 源 上 来 看 , 在 乎 道 教 赖 以 产 生 的 某 些 背 景 , 诸 如 鬼 神 观 念 、 自 然 崇 拜 以 及 巫 术 等 , 这 些 原 始 宗 教 信 仰 正 是 早 期 党 项 社 会 生 活 的 主 要 内 容 。 西 夏 先 民 面 对 神 秘 而 强 大 的 自 然 万 物 , 虽 身 处 其 中 , 然 常 为 其 束 缚 , 却 无 力 征 服 , 于 是 人 们 将 日 月 星 辰 、 天 地 山 水 视 为 神 灵 , 并 期 望 逝 去 的 先 祖 , 能 在 另 一 个 世 界 里 保 佑 自 己 , 由 此 逐 步 形 成 了 天 神 、 地 祗 和 人 鬼 的 神 灵 系 统 。 依 仗 巫 术 和 咒 语 祈 福 禳 灾 , 在 西 夏 建 国 前 后 一 直 就 很 盛 行 。 巫 师 , 西 夏 人 称 为 “ 厮 ” 52 , 卜 筮 可 以 决 疑 惑 、 断 吉 凶 , 巫 师 能 够 通 鬼 神 。 西 夏 文 辞 书 《 文 海 》 中 就 有 多 条 解 释 巫 、 卜 及 各 种 鬼 的 词 例 , 充 分 体 现 了 西 夏 人 对 这 种 宗 教 现 象 的 理 解 。 如 “ 巫 者 驱 鬼 也 , 驱 灾 害 鬼 者 用 是 也 ” 53 , “ 卜 者 问 意 也 , … … 视 好 恶 何 来 用 之 谓 ” 54 , 等 等 。 道 教 中 融 入 的 人 鬼 神 灵 、 自 然 崇 拜 以 及 巫 术 卜 筮 等 , 也 正 是 西 夏 民 众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无 法 解 开 自 然 谜 团 时 , 所 采 用 的 解 脱 手 段 , 这 种 思 想 上 的 认 同 感 , 使 得 西 夏 人 无 法 排 斥 道 教 的 浸 润 。 

﹙ 二 ﹚ 唐 宋 统 治 者 重 道 抑 佛 的 直 接 影 响

  唐 宋 之 世 , 不 少 帝 王 崇 奉 道 教 。 唐 帝 自 称 老 子 的 后 裔 , 老 子 于 是 是 为 太 上 玄 元 皇 帝 , 道 士 于 是 与 唐 同 为 宗 室 , 三 教 次 序 于 是 定 为 : 道 先 、 儒 次 、 佛 最 后 。 赵 宋 仿 效 唐 室 尊 老 的 作 法 , 封 老 子 为 太 上 老 君 混 元 上 德 皇 帝 , 甚 至 徽 宗 自 称 教 主 道 君 皇 帝 , 并 亲 自 为 多 种 道 经 书 作 注 。 唐 宋 统 治 者 的 积 极 崇 道 态 度 , 极 大 地 促 进 了 道 教 的 发 展 , 于 是 道 士 数 量 日 增 , 宫 观 规 模 日 大 , 经 书 卷 册 日 滋 55 。 深 受 唐 宋 文 化 影 响 的 西 夏 ,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受 到 这 股 文 化 潮 流 的 冲 击 。 作 为 仰 唐 宋 而 后 起 , 欲 称 霸 西 陲 的 夏 国 , 学 唐 宋 皇 室 , 赶 “   时 髦 ” 风 尚 , 正 是 树 立 西 夏 帝 王 形 象 的 大 好 机 会 。 所 以 说 , 这 种 有 利 于 立 国 建 邦 的 举 措 , 西 夏 统 治 者 是 绝 不 会 视 而 不 见 的 , 况 且 道 教 亦 如 佛 教 一 样 , 不 正 可 以 用 于 束 缚 民 众 , 笼 络 人 心 吗 ? 当 然 , 西 夏 没 有 照 搬 照 抄 唐 宋 极 力 排 佛 重 道 的 政 策 , 而 是 根 据 佛 教 在 西 夏 久 已 盛 行 的 特 点 , 极 力 倡 导 佛 教 , 但 同 时 仍 给 道 教 以 合 法 位 置 , 列 于 佛 教 之 后 , 使 之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流 行 和 传 播 。 
﹙ 三 ﹚ 儒 释 道 并 称 融 合 的 因 素

  可 以 说 , 自 唐 以 后 , 便 确 定 了 儒 释 道 并 称 的 源 流 。 唐 宋 虽 然 极 力 排 佛 , 但 佛 教 毕 竟 早 已 深 入 民 心 , 一 时 的 高 压 , 可 产 生 短 暂 的 效 果 , 并 不 能 长 久 阻 碍 其 发 展 。 也 就 是 说 , 唐 宋 时 期 , 实 际 上 基 本 采 取 的 是 佛 道 并 行 的 政 策 。 这 一 时 期 的 道 教 , 随 着 社 会 的 大 变 革 , 适 时 的 将 儒 释 两 家 的 思 想 融 入 自 身 , 图 谋 新 的 发 展 。 如 在 中 国 北 方 宋 、 辽 、 夏 、 金 各 方 势 力 相 互 消 长 之 际 , 王 重 阳 在 陕 西 开 创 的 全 真 道 , 便 是 因 袭 唐 宋 以 来 禅 宗 的 心 法 , 配 合 丹 道 家 主 张 清 静 专 修 的 方 法 , 所 建 立 的 道 教 新 门 派 56 。 联 系 西 夏 《 天 盛 律 令 》 中 对 僧 、 道 相 似 且 近 乎 相 同 的 规 定 , 我 们 亦 不 难 看 出 , 道 释 两 家 合 流 的 趋 向 。 


  道 教 深 厚 的 思 想 基 础 、 唐 宋 极 力 的 崇 道 政 策 以 及 三 教 合 流 的 时 代 背 景 , 均 为 道 教 在 西 夏 的 生 存 作 了 良 好 的 铺 垫 , 如 此 这 般 , 道 教 之 于 西 夏 取 得 合 法 地 位 , 并 位 列 佛 陀 之 后 , 在 夏 国 流 传 不 灭 , 也 就 不 足 为 怪 了 。 

  实 事 求 是 地 说 , 西 夏 道 教 虽 然 比 较 兴 盛 , 而 且 地 位 不 低 , 但 是 总 括 而 言 , 在 西 夏 , 道 教 还 是 无 法 与 佛 教 相 提 并 论 。 经 过 历 史 沉 淀 之 后 遗 留 至 今 的 西 夏 释 、 道 典 籍 数 量 之 比 , 就 是 最 好 的 说 明 。 所 以 说 , 在 西 夏 道 教 的 研 究 上 , 我 们 不 应 夸 大 其 辞 , 忽 然 间 发 现 了 一 些 新 资 料 , 就 认 为 西 夏 道 教 如 何 如 何 。 但 是 , 我 们 不 能 又 走 向 另 一 个 极 端 , 亦 即 我 们 还 应 该 注 意 到 另 外 一 种 有 失 偏 颇 的 倾 向 , 那 就 是 除 了 儒 学 、 佛 教 之 外 , 向 属 中 国 三 大 宗 教 之 一 的 道 教 , 在 西 夏 并 未 得 到 广 泛 传 播 的 观 点 。 如 果 以 前 因 为 汉 文 史 籍 所 言 西 夏 道 教 之 语 寥 寥 , 且 绝 少 西 夏 文 资 料 发 现 , 学 者 们 无 从 谈 起 , 间 或 推 测 有 失 的 话 , 那 么 , 今 天 随 着 新 材 料 的 面 世 , 似 应 还 西 夏 道 教 以 本 来 面 目 , 哪 怕 只 能 勾 勒 出 一 个 模 糊 的 轮 廓 。 当 然 , 我 们 殷 切 地 期 待 着 更 加 丰 富 的 新 材 料 能 重 光 于 世 。  

注 : 

① 详 见 史 金 波 : 《 西 夏 的 职 官 制 度 》 , 《 历 史 研 究 》 , 2﹙1994﹚ , 页 63 — 65 。
② 见 《 律 令 》 10.4.1.2 ﹙ 即 《 律 令 》 卷 10 第 4 门 《 司 序 行 文 门 》 第 1 条 第 2 款 的 简 称 , 下 同 ﹚ ; 《 律 令 》 10.4.16.2 ; 《 律 令 》 10.4.18.1.2 。
③ 道 士 , 西 夏 文 本 义 为 “ 护 法 ” , 道 观 为 “ 护 法 殿 ” 。 除 《 律 令 》 外 , 另 一 西 夏 文 文 献 《 圣 立 义 海 》 中 亦 有 同 样 名 词 , 详 见 克 恰 诺 夫 、 李 范 文 、 罗 矛 昆 著 : 《 〈 圣 立 义 海 〉 研 究 》 ﹙ 银 川 : 宁 夏 人 民 出 版 社 , 1995﹚ , 页 49 。
④ 条 文 中 通 常 称 “ 僧 ﹙ 道 ﹚ 监 、 副 、 判 、 众 主 ” 等 , 仅 有 一 处 称 “ 僧 、 道 头 监 ” ﹙ 史 金 波 等 译 为 “ 僧 、 道 小 监 ” , 恐 有 误 ﹚ 。 联 系 条 文 中 他 处 多 次 出 现 的 头 监 、 都 监 、 小 监 等 称 谓 或 许 僧 ﹙ 道 ﹚ 监 一 类 职 官 尚 可 细 分 。 见 《 律 令 》 11.9.5 。
⑤ 律 文 中 有 一 条 称 “ 僧 ﹙ 道 ﹚ 监 、 副 、 判 、 寺 主 ” , 众 主 或 即 为 寺 主 。 见 《 律 令 》 11.9.16.12 。 
⑥ 见 《 律 令 》 11.9.2 。 
⑦ 首 领 、 知 信 二 称 谓 仅 此 一 见 , 《 律 令 》 11.9.1 。
⑧ 此 称 谓 亦 仅 此 一 见 , 《 律 令 》 11.9.6 。 
⑨ 因 为 童 子 可 直 接 通 过 考 试 等 途 径 , 变 为 道 士 , 所 以 说 , 童 子 是 入 道 前 的 一 个 最 重 要 的 环 节 ; 童 子 , 文 中 又 多 处 称 为 “ 道 士 童 子 ” , 似 更 能 说 明 童 子 与 道 士 之 间 的 关 系 。
10 推 测 此 处 之 “ 大 众 ” , 当 指 道 观 中 当 时 在 职 的 职 官 , 或 有 身 份 的 道 士 。
11  见 《 律 令 》 11.9.5 。 
12  见 《 律 令 》 11.9.1 。 
13  见 《 律 令 》 11.9.2 。 
14  见 《 律 令 》 11.9.14 。 
15  详 见 拙 文 《 “ 天 盛 改 旧 新 定 律 令 ” 中 所 反 映 的 西 夏 佛 教 》 , 《 世 界 宗 教 研 究 》 即 刊 。
16  见 《 律 令 》 11.9.17 。 
17  见 《 律 令 》 11.9.16.7 。 
18  参 见 汪 圣 铎 : 《 宋 代 对 释 道 二 教 的 管 理 制 度 》 , 《 中 国 史 研 究 》 , 2﹙1991﹚ , 页 133 — 134 。
19  见 《 律 令 》 2.3.1 ; 《 律 令 》 11.9.2 。 
20  其 中 亦 包 括 , 在 道 教 事 务 中 其 他 人 员 所 应 遵 守 的 规 定 和 处 罚 。
21  见 《 律 令 》 1.1﹙ 谋 逆 门 ﹚ .1.6 ; 《 律 令 》 1.1.1.9 。 
22  23  见 《 律 令 》 2.3.1 。 
24  见 《 律 令 》 3.13﹙ 盗 毁 佛 神 墓 地 门 ﹚ .1 。 
25  见 《 律 令 》 3.1﹙ 杂 盗 门 ﹚ .4 。 有 官 人 盗 官 物 罪 加 一 等 ﹙ 《 律 令 》 3.2.2﹚ 。
26  见 《 律 令 》 7.3﹙ 敕 禁 门 ﹚ .3 。 
27  见 《 律 令 》 7.3.5 。 
28  见 《 律 令 》 15.4﹙ 地 租 门 ﹚ .5 。 
29  见 《 律 令 》 2.3.1.4 。 
36、37、38、39、40、41、42、43、见 《 律 令 》 11.9 。 
44  见 《 律 令 》 10.  2﹙ 失 职 宽 限 告 变 门 ﹚  6 。 
45  见 《 律 令 》 9.2﹙ 延 误 审 讯 和 办 案 门 ﹚ .17.5 。 
46  见 《 律 令 》 15.4﹙ 内 宫 待 命 等 头 项 门 ﹚ .4 。 
47、48、49、50 、51、 见 《 律 令 》 11.9 。 
52  见 《 辽 史 》 卷 115 〈 西 夏 外 纪 〉 , ﹙ 北 京 : 中 华 书 局 , 1974﹚ , 页 1123 。
53  参 见 《 文 海 》 75.221﹙ 即 《 文 海 》 第 75 页 第 2 面 第 2 行 第 1 个 字 , 下 同 ﹚ 。 见 史 金 波 等 : 《 文 海 研 究 》 , ﹙ 北 京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 , 1983﹚ 。 
54  参 见 《 文 海 》 80.121 。 
55  参 见 任 继 愈 主 编 : 《 中 国 道 教 史 》 , ﹙ 上 海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 1990﹚ , 页 245 — 488 。 
56  参 见 南 怀 谨 著 : 《 禅 宗 与 道 家 》 , ﹙ 上 海 : 复 旦 大 学 出 版 社 , 1991﹚ , 页 295 — 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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