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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邓超老东家广州明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他推上被告席,状告其在合同期快满时频繁违约,并索赔违约金和经济损失75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了此案。
广州明珠起诉称,2002年9月11日,公司与邓超签订了《演艺人员经理人合同书》。按合同约定,公司全方位策划邓超演艺事业。然而,就在双方合约即将届满之时,邓超开始频繁违约。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向邓超个人索赔750万余元。其实,去年10月,记者就相关报道采访原邓超经纪人陈勇时,他向记者承认邓超与老东家的合约里有一条特别条款,即邓超签约期满后的两年内,不经原公司的同意签新公司,都是违约。
7日,华谊方面某员工向记者透露,这一两年内都不能再签新公司这样的合约太过霸道,这直接导致邓超至今都未和华谊签约。记者又从广州明珠方面获悉,起诉中的“无理拒绝出演由公司策划制作的电视剧;其实是指邓超背着公司私自接下了影片《集结号》。而邓超个人的表态,广州明珠一直希望能与邓超续约。(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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