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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由银行代收、可异地缴纳 ●违法处理点不得直接收取罚款
本报讯 (通讯员 张晓龙)为了方便道路交通违法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决定自2008年3月20日起,在全区全面实行交通违法罚款罚缴分离制度。交通违法当事人自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到就近的建设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和宁夏农村信用社联社在全区境内的业务网点和储蓄网点缴纳罚款。同时,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对驾驶人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得直接收取罚款。违反规定的,被处罚人可拒绝缴纳。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