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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焦小飞)从2月1日起,我区房地产开发或销售企业向购房者出售新建商品房时,开发商要将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我区售房中的价格纠纷与投诉日益增多,并成为当前价格投诉的重点,一些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向购房人强行收取有关代办性质费用的问题尤其突出。为此,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联合下发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商品房销售最终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
同时,《暂行规定》还要求经营者必须到开发项目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另外,经营者还要对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朝向、房号、户型等内容公示并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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