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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怀民 文/图

12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亿多元,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姜巍(右一),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监事长吕莉(中),原副董事长、总裁马世兵在银川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亿多元,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姜巍,以及继其后任的该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监事长吕莉,原副董事长、总裁马世兵,12月5日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此次出庭公诉的是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西北证券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等形式,分别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并在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中违法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非法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该公司共向河南省安阳钢铁有限公司、石嘴山城市信用社等41家机构和1305名个人变相吸收资金21亿多元。截至案发时,尚未兑付的吸收资金4亿多元已经造成了风险。
当日的庭审中,3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作了无罪辩护。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西北证券3名高管非法吸存21亿多元
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姜巍、吕莉在西北证券公司任职期间,明知法律不允许以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仍决定并组织开展此项业务,在西北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起决策、指挥作用,对西北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亿多元的犯罪行为负直接主管责任。被告人马世兵在西北证券公司重组过渡期间,与被告人吕莉共同行使董事长职权,后作为该公司的副董事长、总裁,明知法律不允许以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仍领导开展此项业务,对2003年8月7日以后的西北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亿多元的犯罪行为负直接主管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姜巍、吕莉、马世兵作为西北证券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负直接主管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42岁的姜巍是西北证券公司2名拥有博士学位管理人员中的一个。
2006年2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姜巍被自治区公安厅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姜巍被河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4月3日,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姜巍。后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今年9月30日,银川市检察院决定对姜巍取保候审。
在姜巍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吕莉、马世兵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银川市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西北证券破产还债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1991年11月成立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证券公司。1997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又改制为宁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宁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银川市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类资产进行了重组合并,增资扩股,更名为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8月,西北证券公司再次变更股权,由深圳北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西北证券公司的股权实施重组。在重组过渡期间,深圳北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派人参加了西北证券公司的经营决策,实行印鉴共管、财务联签。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了西北证券公司的股权变更方案。
2005年12月9日,中国证监会认为西北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债券的行为,且数额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已不具备继续经营的条件,决定取消西北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
今年1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西北证券公司破产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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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和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应予以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