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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王潇翊)近日,各媒体相继报道了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公开审理原西夏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张建国挪用公款、诈骗案的事。10月19日,记者获悉,张建国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挪用公款6.96万元
据了解,1999年,被告人张建国被聘用到银川市新城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并担任临时负责人。2004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建国在工作期间,接受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的委托,负责向宁夏送变电公司二期农网改造工程海原项目部追要欠款11.65万元。在追要到11.43万元后,张建国自2004年12月23日至2005年1月11日,分14次取出其中的11.42万元。除经当事人同意支付给他人5.97万元后,剩余的5.46万元被张建国个人使用,至今未退还。
2001年5月10日,在工作期间,张建国接受当事人郑某的委托追要欠款1.5万元。2004年至2005年,张建国通过内蒙古鄂托克旗法院追回该笔款项后个人使用。直到2006年7月19日,当事人郑某才通过西夏区司法局收到此款项中的1.08万元。除代理费外,张建国个人使用了该笔款项中的2400元,至今未退还。
诈骗13.1万元
2005年3月至2006年11月,张建国虚构出售西夏区文昌北街51号营业房的事,以借款、合资购买的名义,先后骗取孙某、尹某、陈某、高某(还以给高某爱人安排工作为由骗取现金)4人共计13.1万元现金,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今年9月25日,西夏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张建国挪用公款、诈骗一案,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