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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陈志强)10月18日,记者从石嘴山检察院获悉,今后,对于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以及由邻里纠纷等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将依据石嘴山市新出台的法规,对轻微案件积极创造条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可以和解方式进行结案,这为全区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和解的规范性做了表率。
石嘴山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往他们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案件占了很大的比例,而且当事人一般都有调解结案的愿望。截至8月,不批准逮捕40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60%,不起诉99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37.5%。为此,石嘴山市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9月29日制定《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并得到了石市检察委员会的通过。10月以来,石嘴山市检察系统积极学习此《意见》,并积极探索运用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根据这一《意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凡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以后,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判处。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不良行为,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不起诉决定,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交由其所在社区和有关单位进行矫治;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