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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苏俊博)今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开庭审理李红请求撤销变更房屋产权证书一案。据了解,这是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来,宁夏首例运用《物权法》维权的案例。
1993年,李红与郝学经法院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法院判决家中全部财产归郝学所有,李红的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离婚后,因为郝学无房可住,依然和李红共同居住。1999年,李红的单位房改,李红独自出资购买了单位分给的福利住房,于2001年4月办理了房产证。2001年12月,李红下岗后去了广州。2006年,李红从朋友处得知,她的房子要拆迁了,就赶回来办手续,却得知她的房子竟然过户到郝学名下了。随后一查才知道,有关部门是以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为依据,给郝学办理过户手续的。而法院再一查,发现执行通知书是伪造的。于是,法院发出了要求注销郝学房屋产权证的书面函,希望恢复李红的房产证。但有关部门一直没有注销郝学的房产证,也没有给法院书面回函,于是引发这场诉讼。(因涉及个人隐私,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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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另外,《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