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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息报讯(记者 苏俊博)10月10日,银川的哥王鹏上诉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自治区党校县处级领导干部52期进修班的50名学员和银川市十几名出租车司机参加旁听。
2月24日,王鹏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永宁县境内的201省道87公里900米路段时,被永宁县交警队移动交通监控摄像装置抓拍。7月,王鹏审车时收到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书,理由是“该路段限速70公里/小时,原告的车速超速41%”。王鹏以“永宁交警设置的限速没有法律依据”为由,状告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7月31日,永宁县人民法院以“永宁交警设置限速标志是法定的权力,不存在违法的情形”为由,判处王鹏败诉。随后,王鹏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日庭审中,双方辩护人围绕王鹏是否于2月24日超速行驶,以及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展开辩护。王鹏的委托代理人的哥陈世杰认为,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交警在执勤时必须要在测速前方200米处设有明显的提醒标志,而且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车辆有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警做好拦车准备。王鹏事隔4个多月后才收到处罚决定书,交警队只罚款不及时纠正的做法违背了立法的根本目的。交警部门委托代理人则认为,交警队的移动抓拍是非现场处罚,其做法是正确的。
庭审结束后,法庭决定择日宣判。参加旁听的李国庭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通过旁听本案的庭审,一名出租出司机能为200元的罚款而将交警队告上法庭,充分反映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群众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意识普遍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