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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息报讯(记者 苏俊博)昨日,石嘴山市政府常务委员会研究通过了在该市建立执行救助专项经费的决定,为破解司法实践中赔偿难作出了新的尝试。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受害人或被害人打赢了官司却无处要钱的情况,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加害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却无力赔偿,导致被害人及其亲属生活困难。这个难题在全国普遍存在,并长期困扰着各级法院。以石嘴山为例,当地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50%以上无法执行,2006年发生在该市的肖乃全、马德林等4人故意杀人案就是最明显的例子。由于肖乃全等人无力赔偿,被害人王加荣的家庭背负了17.45万元的巨额医疗费,不得不变卖家产四处借钱。
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今年5月向市政府提出了建立执行救助专项经费的请示,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建立法院执行救助专项经费,经费来源按照每年收取诉讼费的20%,由财政局拨专款,实行专项经费专账专户管理,建立集体决策使用制度。“根据这个决定,今年我们将有60多万元的执行救助专项经费,这对改善一批受(被)害人家庭的状况大有帮助,虽然不能完全满足他们的需要,但至少可以让他们对政府和社会的关怀感到欣慰,我们将管好这笔钱,将每笔救助金都落实到实处。”石嘴山市中级法院院长陆维东坚定地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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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中级法院规定8种可以申请执行救助的情形和3种不予救助的情形
可以申请执行救助的情形:
1.加害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数额与被害人已支付经济数额差距明显;
2.被害人因受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而本人又无力支付的;
3.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本人或其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生活特别困难的;
4.被害人因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损失,自己和家人生活条件极端恶劣的;
5.被害人从其他方面难以获得维持基本生活条件的
6.被害人死亡,依其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生活特别困难的;7.被害人急需救治,加害人无法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或民事诉讼赔偿判决,而且本人或其近亲属无力支付救治等费用的;8.其他情况需要救助的。不予救助的情形:1.犯罪行为的发生,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并已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自动放弃的,被告人及其亲属愿意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予以拒绝的;3.刑事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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