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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和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财政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接补贴“与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等因素挂钩”、“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并适当兼顾非粮食主产区的原则”等规定,进一步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我区粮食总产的70%产自引黄灌区和扬黄灌区,化肥、柴油等农资消费使用总量川区约占71%的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现就2008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央财政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接补贴,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耕地面积和中央财政核拨我区的补贴资金,分水地、旱地两个标准,水地每亩补贴36.8元,旱地每亩补贴10元。
二、2008年继续对粮食主产区的引黄灌区和扬黄灌区种粮农民实行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按照种粮农民耕地面积,每亩补贴15元。
三、补贴资金发放采取“一卡通”形式,必须于4月10日前一次性全部兑付给农民。
四、直补资金兑付必须坚持村级张榜公示和向农户发放补贴通知单制度。各市、县(区)对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必须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并及时向农户发放补贴通知单,农资综合直补、粮食直补的有关内容必须在补贴通知单中单独列示。要严格落实制度,切实做到兑付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高效快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挤占、截留和挪用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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