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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自治区政协常委、宁夏工商联会长刘金虎告诉记者,此次他参加全国两会,将提出取消工商管理费的建议。
刘金虎认为,工商管理费主要是指个体工商费和市场管理费。这两项费用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关于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标准及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收取的,距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了。收取这两项费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各地的农贸市场大都是由工商部门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因此,市场管理费应该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了很积极的作用,是对市场的建设资金和运营成本的补充。国家当初收取个体户管理费,目的是“取之于工商户,用之于工商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于1983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中,对管理费收取后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1.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2.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
但现在的情况早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工商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早已退出了农贸市场的投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商局的职责集中在市场的监督管理方面,市场的债务和所有运营成本工商部门不再承担,其收取市场管理费的合理性已经丧失。而且,自1998年实行收支两条线后,工商部门把这笔收费直接上缴了财政,而没“用之于工商户,用之于市场”,显然违背了市场管理费设立的初衷。事实上,个体工商管理费收取以后,大多数被用于工商部门的日常办公经费之中,甚至一些地方将其作为工商部门经费的主要来源,收费不透明,随意性强等等,从而使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管理费的收取带有自收自支性质。部分地区财政部门以收定支,将预算与工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相挂钩。
目前,个体工商户主要是下岗工人和进城农民,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加大了他们的负担,不少个体工商户不堪重负,反应强烈,取消工商管理费的呼声日渐高涨。因此,刘金虎建议,随着我国财政实力的增强,为鼓励全民创业,推动非公经济的发展,国家应取消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减轻个体户的负担。同时要明确工商部门职能,精减超编人员,减轻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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