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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建兴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民邵某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处购房,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房地产开发商逾期184天才交付房屋,又拒不按合同支付违约金,邵某遂诉至法院。近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石嘴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原告邵某逾期184天交付房屋违约金1.57万元。
2006年8月30日,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民邵某与被告石嘴山市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约定:被告向原告预售位于大武口区的住宅楼房一套,价款17万多元,房款由原告于200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超过30日后,若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6年8月30日前,向被告交清了全部房款。因被告冬季施工没有采取具有保温性能的全封闭式保温棚等冬季施工保温措施等,于2006年12月11日,被石嘴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停工。2007年5月18日,被告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交房通知,告知第一期业主接房。2007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并收取原告房屋专项维修基金883元。双方为违约金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于2007年9月17日,向大武口区法院提起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所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与法律相悖,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没有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内交房,显系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被告以登报公告形式通知原告办理房屋的交付手续符合双方的约定,但其前提须是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清晰地表明,被告逾期交房达184天,现合同已实际履行,原告要求由被告支付违约金1.58万元,理由正当,但数额计算有误,应为1.57万元。
2007年11月26日,大武口区法院判决被告石嘴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邵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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