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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马哲 实习生 杨蕾
案件回放
王某与罗某1999年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觉得婚前了解不深,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一次争吵后,王某提出了离婚的要求,罗某提出要带孩子,双方对家庭财产分割也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王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起诉至银川市兴庆区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罗某与王某有一房屋,于2000年9月参加了房改。今年2月,王某的父亲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起诉了王某,认为该房屋应属于自己,不属于儿子所有。今年3月,兴庆区法院进行民事调解,将房屋的产权变更给了王某的父亲。但在审理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时,法官发现王某起诉离婚前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给其父名下,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相关规定,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情况
今年8月9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今年3月1日作出的调解书。10月29日,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兴庆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王某的父亲于今年3月5日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注销。
11月30日,法院审理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案时,当庭判决准予王某和罗某离婚。罗某要求抚养孩子,王某同意,法院尊重双方意见,孩子由罗某抚养。王某愿意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该房屋的产权归罗某所有。由于王某在起诉离婚前转移财产,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至其父的名下,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少分,由罗某付给王某住房补偿金4万元。其他家庭财产,法院都依法进行了分割。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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