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 陈尚营)记者昨天从自治区审计厅获悉,为了严格审计执法,保证政府效能建设中审计整改情况考核的顺利进行,自治区审计厅近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审计结果落实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审计结果实行“审计业务部门负责落实,综合部门负责分类管理考核”的责任制。
《审计结果落实暂行办法》要求,有关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其所提交审计结果落实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要求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计移送事项移交办理情况,了解有关受理单位对移送事项的办理情况;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后的30日内,对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归还被挤占和挪用的资金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落实情况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和整改文件;收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对被审计单位不按期落实或拒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事项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向审计厅领导汇报。同时,审计厅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了解移送事项办理的情况,对受理移送事项单位超过规定期限尚未办理或反馈处理结果的,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回访或督促;对审计移送事项受理单位提出的协助或配合办案要求,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并负责对审计结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拒不落实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提出采取强制措施意见的,先由审计厅组织督察组等有关部门督促落实,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向审计厅领导提出相关建议。并负责与自治区政府督查办公室进行联系,办理需政府督办事项的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