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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之一
《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适当向劳动者作了倾斜,但同时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新增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规定。
误读之二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任何“劳动者”。实际上,《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是狭义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也允许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误读之三
单位规章制度职工须无条件服从。实际上,规章制度如违法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有权得到补偿。
误读之四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能解除。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是 “铁饭碗”,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事实上,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无固定”同样可以解除。
误读之五
求职应聘须如实回答所有提问。以往,一些求职者在面对 “何时要孩子”等问题时往往只能无奈作答。一些用人单位误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中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规定,上述做法仍然合法。事实上,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单位都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
(据新华社上海12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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