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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任命李堂堂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二、任命张喜英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三、任命刘建华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四、任命党爱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五、任命樊学礼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六、任命吴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七、任命侯玉琦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八、任命韩素宁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九、任命孟晓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十、任命王和声、周岩、张建魁、吴锋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