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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强调“减量化”
●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一次性消费品生产销售受到限制
●企业对生产中的废物不能“一弃了之”
●对月饼等 “过度包装”“豪华包装”说“不”
●未就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累进加价收费作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循环经济促进法有许多“亮眼”的规定。
——— 着力强调“减量化”。所谓“减量化”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
——— 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 一次性消费品生产销售将受到法律限制。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企业对生产中的废物不能“一弃了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 对月饼等 “过度包装”“豪华包装”说“不”。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 未就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作出规定。但是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