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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银川新华工商所了解到,9月8日,消费者张女士在新华街一化妆品店看中了一套化妆品。张女士向该店经营者咨询,自己使用这种化妆品是否会出现过敏现象,经营者表示不会,张女士便购买了该化妆品。
回家后,张女士使用其中的洗面奶后,又涂了晚霜。当晚,张女士感到脸部发痒,用镜子一照发现眼睛肿起来了。第二天早上,张女士到该店讨说法。经营者立即与化妆品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得到答复叫该店经营者自己解决。张女士在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到工商部门寻求解决办法。化妆品店经营者对工商人员讲,化妆品出现问题应该找厂家,她没有责任。工商执法人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生产质量原因,在消费者向经销单位索赔之后,经销单位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个化妆品是从该店售出,消费者向该店索赔合情合理合法。后经协商,该店经营者带张女士去医院检查,并一次性赔偿张女士400元。(陈勇 侯斌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