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婷婷)近日,国家税务部门出台多项税费减免措施,支持四川震区灾后重建。昨日,记者从宁夏国税局了解到,目前这些政策在我区已开始施行,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可到国税部门申请减税、免税,在抗震救灾中捐献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减免幅度越大。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宁夏国税局所得税处费处长表示,政策出台后,我区各地曾向或正在向四川震区捐赠的企业可直接到各地国税局申办税前扣除手续;个人捐赠者有单位的由单位代扣代缴处申办,没有单位的可自己到国税部门申办。例如某企业盈利100万元,按规定要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如该企业捐赠了24万元,则该企业只需缴纳(100-24)×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可少交6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捐赠部分,达到征收点的根据税率不同,享受减免费用不同。例如,某职工当月收入6000元,应缴纳工资3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向震区捐赠1000元,享受政策后该月只需缴750元的个人所得税,比原来少缴150元。按照税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管理规定,捐赠者在办理税前扣除手续时,必须出具政府民政部门、合法中介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捐赠手续,如不能出具正规发票和手续,则不能办理税前扣除。
另外,《通知》还规定,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以上优惠政策一律执行至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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