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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自治区出台了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意识和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一些未保和断保人员现在也愿意参保和续缴。这些人员在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符合参保和接续条件的个人要带上相关材料到社保局大厅办理参保和接续手续。所带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件;户口簿;两张一寸彩照;档案委托证、本人档案材料;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人员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社保局工作人员经过审核后,首次参保人员要填写《自治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前已在其他市县参保的,现在本地自谋职业的,办理接续时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养老保险关系介绍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
缴费时,要关注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区政策规定,缴费基数统一为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我区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个人身份的参保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对缴费基数采取五年逐年过渡的办法过渡到国务院规定的统一缴费基数。即,2006年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07年为70%,2008年为80%,2009年为90%,2010年达到100%。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2008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缴费时,只需办理一次申报手续,缴费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年内自愿选择一次或分次缴费,在缴费基数上设5个档次供群众选择,分别为全区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210元的80%、85%、90%、95%、100%,缴费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状况在上述5个档次中选择一个缴费基数,向参保地社保局申报后办理缴费。 (刘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