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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记者从灵武崇兴工商所了解到,自6月1日“限塑令”施行以来,该所开出了灵武市“限塑令”实施以来的第一张罚单,依据《产品质量法》对一馒头经营店罚款500元。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并从今年6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商品零售场所有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等行为之一的,将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
灵武崇兴工商局在7月1日检查中,发现大部分经营户都能认真执行“限塑令”的规定,但仍有个别食品经营户在违规提供、使用超薄塑料袋,灵武崇兴工商局对其中11户违法行为轻微的食品经营户提出了警告批评;对1户馒头经营店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做出了没收无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超薄塑料购物袋2100个、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该馒头经营店是崇兴辖区生意比较兴旺的一家,店主在5月中旬购买了价值560多元的超薄塑料袋,“限塑令”后抱着侥幸心理,想悄悄使用完,没想到却为违规行为“埋单”。
正确理解执行“限塑令”的含义
从实行“限塑令”以来,存在很多经营者、消费者不理解等问题,使“限塑令”艰难地向前迈进。为此,记者采访了灵武工商局工作人员,对“限塑令”进行正确解读。
首先明确“限塑令”的范围。根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限塑令”的范围是商品零售场所。也就是说: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其中,超市和商场包括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等),这里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和餐饮业等所用塑料预包装袋。
其次明确价格和收费的范围。一是根据《办法》,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以下行为: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否则将被处以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二是根据《办法》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但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三是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可以不收费。
最后明确使用国家标准的塑料袋的标准。根据《办法》规定,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收费塑料袋的厚度必须大于0.025mm,表面都印有条形码、生产厂家信息、QS标识、价格以及类似于“为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请多次使用”的提示语。也就是说,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收费塑料袋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袋,否则,视为不合格塑料袋。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记者 蒋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