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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银川市发生的近10起出租车司机状告交警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据悉,在此类案件中九成都以司机败诉而告终。而近期,我区两起出租车司机状告交警的案件都胜诉,引起了市民的关注。
■案件回放
2008年4月1日下午4时许,银川市中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司机王立业驾驶宁A·T0418号出租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庆区丽景街凤城医院北端农资市场门口路段时,马某驾驶的宁B·B9558号的赛拉图轿车由北向南行驶,突然越过道路中心黄线与出租车发生正面碰撞,致该车辆严重损坏,车上两名乘客受伤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二大队(以下简称兴庆区二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往现场勘察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检查,对肇事司机及案发现场证人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之后,银川市中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先后5次前往兴庆区二大队要求尽快作出责任认定,以便迅速处理事故善后事宜,但兴庆区二大队迟迟对事故不作认定。中北公司认为兴庆区二大队作为法定的交通事故管理机关,不及时履行法定责任,已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其起诉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兴庆区二大队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此案经过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调查审理后,于2008年6月4日作出判决,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二大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2008年3月6日14时31分,顾勇驾驶宁A·T0445号出租车,车辆突然发生故障,违章停放在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与上海东路交叉路口向南110米处,顾勇在下车查看时被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兴庆区一大队 (以下简称交警一大队)工作人员用数码相机拍摄,并随后对他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2008年3月7日交警一大队以顾勇于2008年3月6日14时31分在凤凰北街解放街—贺兰山东路110米实施违规停车驾驶人不在场,违规停车驾驶人拒绝驶离违法行为对顾勇处以100元罚款。顾勇不服,将交警一大队起诉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08年6月12日,经法院审理判决,撤消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于2008年3月7日作出的处罚决定。
■司机维权屡屡状告交警
顾勇的委托代理人陈世杰告诉记者,他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曾经四次状告交警。陈世杰说,他在与交警打官司的过程中学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所以在他状告交警后,他经常代理一些出租车司机的维权案件,但是他发现能打赢的却很少。而他代理的顾勇的这起案件之所以能赢,主要是因为执法部门出示的处罚决定书有矛盾、认证事实不清,执法部门所使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当。他表示,随着交警部门撤销处罚决定,法院最终确认交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这几年,出租车司机状告交警让人们不由感叹司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日益提高了,行政部门的执法文明程度也有了一些改进。
■法官:维权要避免误区
针对频频发生的此类行政诉讼案件,法官表示,这是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
贺兰县人民法院一法官说,这两起出租车司机状告交警能胜诉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程序上存在问题。同时,这两起案件也给行政机关敲响了警钟,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司机的行为存在问题,交警部门应当对他们进行处罚,但在执法的过程中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要站得住脚以免发生本应该是正常的执法行为却成为违法行为。法官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人们不仅敢于用法还要学会用法,更好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避免维权时进入误区。
同时,公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首先要对证据进行固定,但是很多维权行为其实都是一种事后的行为。在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尽快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如果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而盲目开展维权行为的话,不但无法起到维权的目的,反而会浪费自己的时间与精力,同时也是对国家司法、行政资源的一种浪费,这种行为也是不可取的。 (记者 李波 樊玲 叶彦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