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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报记者 杨春
今年以来,银川市南门汽车站附近利用换钱、找零钱的机会,对外地来银人员实施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银川市中山南街派出所民警提醒群众,警惕交易过程中“出尔反尔”的情况。
趁人不备偷梁换柱
中山南街派出所副所长汤辉介绍说,此类案件的大多发生在饭馆、商店和报刊亭。其作案手法主要有两类:一是利用顾客持大面额现金购买物品之际,商家将现金迅速调包,然后又以找面额太大无法找零为由,将已经调包的假币“还”给顾客。二是一些不良商贩在为顾客找零时,抽走一部分现金,而且整个过程是当面进行,顾客一般不会有戒心。事例一:
10月17日18时30分许,一位姓冯的旅客在银川市南门汽车站出站口的报刊亭购买手机充值卡时,报刊亭老板持一张面值100元的假币调换了其真币。冯先生报警后,巡警赶到现场,经调查讯问后,报刊亭老板陈某对其调换假币一事供认不讳。事例二:
7月20日10时,来银打务工的吴先生在银川市南门汽车站南侧“水木饭店”吃饭,结账时没有零钱,递给店主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约1分钟后,店主告诉吴先生,他付的100元是假币。吴先生发现,这张钞票不是他支付胡某的那张,遂报警。民警在该饭店的一台电饭锅内发现了3600余元的假币。
警惕“出尔反尔”
汤辉称,犯罪嫌疑人选择作案目标一般都是外地来银人员,这些受害人防范意识差,部分受害人在发现被骗报警时已离开银川市或正在长途汽车上,且因被骗数额较少不愿报案,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及打击工作带来困难。选择外地人作案容易逃避打击,因此,外地人成为违法犯罪分子首选目标。
汤辉提醒群众,应该提高防范意识,对这种在购物中“出尔反尔”的行为,要倍加警惕;群众发现被骗后要及时报警,以便公安机关尽早发现犯罪嫌疑人或犯罪线索;另外切记出门不要贪小便宜,骗子之所以能得逞,还是看中了人们这种 “占便宜心切”,又缺乏防范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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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