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医疗费谁承担 |
| 宁夏网 WWW.NXNET.CN 发布时间:
2008-08-06 09: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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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宁县鸣沙镇鸣沙村村民陈国福反映,他儿子陈永彪今年初与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出国务工合同,后跟在蒙古国乌兰巴托承揽工程的老乡张某去打工,1个多月前在工地受伤返回宁夏治病,但建筑公司拒绝支付医疗费。 据介绍,陈永彪今年3月底跟老乡张某到蒙古国乌兰巴托务工,走时所持证件均为建筑公司办理。6月26日,工地塔吊装卸建材时发生事故,陈永彪从高处摔下。在当地治疗3天后,他被送回宁夏武警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他胸椎8节、12节压缩性骨折,需手术治疗,要交4万元费用。前期治疗已将张某垫付的3000元用完,加之家境不宽余,陈永彪的治疗被延缓。陈国福两次找建筑公司要求其负担医疗费均被拒绝。 对此,该建筑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解释,去年底该公司物色了一批人员,准备到蒙古国乌兰巴托务工,并和部分人签订了合同、给他们办理了出国护照。后工程未谈妥,挑选的人没出国,签的合同也未履行。陈永彪是拿着公司给其办的护照和合同跟同乡到乌兰巴托务工并出事故受伤的,其同乡与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所以公司不应承担陈永彪的医疗费用。 该公司是否应承担陈永彪的医疗费用?宁夏怀远律师事物所杨律师认为,该建筑公司的做法欠妥,前期运作项目时与用工对象签订了合同,项目未做成应及时与务工人员解除合同。如不解除,等于公司默认合同存在,与陈永彪存在劳动关系,其受伤后产生的费用,该公司有责任承担。 目前,陈国福已向银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记者 张艳丽 实习生 何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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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蓝梦 |
| 来源:新消息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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