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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报刊登了《买了一张床 虫子“请”进家》的报道后,银川市工商局兴庆二分局对此非常重视,在该局消协和南桥工商所执法人员的努力调解下,商家当场赔付消费者7000元。
当日,银川市工商局兴庆二分局消协秘书长刘进军和南桥工商所执法人员将闫先生与商家约到一起,当场进行调解。据刘进军解释,商家的行为构不成欺诈,因为尽管闫先生对床进行了检测,但由于该床使用期限较长,存在不完全准确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消费者权益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工商人员经过一上午的调解,商家最终与闫先生达成一致。商家承担了消费者的购床费、检测费等7000元。 (记者 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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