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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第一个关于机动车尾气管理的法规性文件——《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届时,超标准排放废气的“黑烟筒”车辆将被禁止上路。
管理办法规定,新购入机动车及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或转入手续前,须进行排气污染初次检验,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准上路运行。检验合格的,发给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在国家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范围内的新购入机动车,免除初次检验;从事机动车大修、发动机总成维修的企业,要保证维修后的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将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内容;经路检或者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机动车逾期未治理合格上路行驶的,由环境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驾驶者须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对其车辆进行的环保检测,拒绝检测的,由环境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该管理办法所指机动车,包括以燃油、燃气为动力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工程机械车等各种机动车辆。 (记者 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