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康盟科技有限公司诈骗银川200多人数百万元,曾为该公司做过宣传的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将被追究责任。近年来,商家利用公职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公信力充门面的现象愈演愈烈,你认为该如何限制?
加强管理
发言者:管春晖 赵淑娟
国家公职人员代表的是诚信、为民,而且根据相关要求,国家公职人员不能兼职、经商、做广告。然而,有些人却经不起利益的诱惑,自作主张地为一些公司和产品做广告搞宣传,误导了消费者。一些老百姓因参与投资入股、筹集资金等活动,直到东窗事发时才知被蒙蔽欺骗,弄得血本无归。老百姓蒙受了损失,就会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因此,应加强对公职单位及职工的教育,强化其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并完善管理体制,从而监督和约束员工行为。
出台法规
发言者:吕志英
应该出台约束国家公职人员具体行为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公职单位及其职工为企业充门面。商家利用公职单位及其职工做门头,无形中亵渎了国家公职机关的公信力,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利益的博弈让商家钻了政府的空子,公职单位及职工在反思的同时应加大自我监管及约束的力度,要从治理充当吹鼓手着手,举一反三,从根本上解决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
责任倒查
发言者:吴献坤
应该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只要是人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在处理当事人的基础上,开展责任倒查连带追究,彻底制止利益诱惑下的“灰色行为”。这家公司诈骗200多人数百万元,除了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查是谁利用公职单位的公信力欺骗了消费者的感情,损害了百姓的利益。要严查不徇私情。要知道,利用公职单位的公信力充当犯罪分子的门面,自己其实就是犯罪的帮凶!
采取“一刀切”
发言者:pangtao
对于商家和公职人员的这种现象,应当采取“一刀切”原则进行限制。不管商家产品如何,背后是否有金钱交易,公职单位和公职人员都不应参与其中。你要是公职人员,就不要干为商家代言的事,反之,就无权任公职。《公务员法》中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有明确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是公务员不可有的行为。”拿社会公信力换钱,到头来,只会让社会公信力一钱不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