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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马哲 实习生满少华)购买卫生洁具,由于销售方与消费者对具体事项没有形成文字性约定,双方利益均受损。
7月19日,银川市的刘师傅要对新买的住房进行装修,想在卫生间内装一个浴盆。随后,刘师傅和妻子在位于长城东路一卫生洁具店里看上了一个浴盆,价格为2000元,刘师傅要求经营者提供与家中卫生间需要的尺寸相符的浴盆。该店经营者于是让店员到刘师傅家实地查看,然后将数据发到厂家。刘师傅遂交了500元的预付款。过了几天货到后,经营者上门为刘师傅安装,当时刘师傅的妻子在家。刘师傅回来后发现,安装的浴盆与自己当初想象的不符,于是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但几次交涉并无结果。
7月24日,刘师傅将此事投诉至银川市工商局兴庆二分局商都工商所。该所执法人员在接到刘师傅的投诉后立刻对此事展开调查。经了解发现,双方当初在订购事项中并没有签订有改变浴盆的款式、结构等内容的合同,只有一张经营者开给刘师傅的收据。同时经营者称,浴盆都是批量定型生产的不可能单独为消费者制作。
7月31日,经调解,经营者将已安装好浴盆拆除退还刘师傅预付款500元,刘师傅承担180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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