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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民路先生的摩托车存放超时,自行车看管员一走了之,导致摩托车丢失。路先生与自行车看管员协商赔偿不成,将看车人和兴庆区城管局自行车管理办告上法庭。摩托车超时存放丢失,你认为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A 看护人赔偿发言者:风韵在憩
看护是一种委托合同。看护是有时间限制,但如果因委托人超时就放弃看护的责任,是对委托人的不负责,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看护人承担。
B 自己担责发言者:我吃饱了
任何人都有上下班时间,看护人也一样。明知人家要下班,却不在规定时间内把车取回,结果车丢了,怪谁呢?下次长点记性吧。
C 各打五十大板发言者:赵淑娟
作为车主,明知看车人也有时间限制,自己存放了摩托车就应提前把车取走,可他没有;作为看车人,即使看车时间已过,但也不能一走了之,置客户的摩托车于不顾,明显存在失职行为。因此,他们都存在过失,理应各担一半责任。
D 道义上应谴责,法律上无过失发言者:庞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和6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无疑,路先生的摩托车存放本身就是与车辆看管人达成了口头协议,而存放超时,显然已经违背了合同的履行义务,超时部分就不受合同本身所约束了,因此说,自行车看管员并没有法律的赔偿义务。可是,从道义上讲,看车人缺乏起码的人和人之间的互助和友爱之情,在良心上应受大众的谴责。
明日话题
8月1日14时40分,一名临时被雇用的农民工在卸铝材时从大货车上坠落摔伤,当银川市紧急援救中心医务人员将伤者拉到医院救治时,却无人为其掏医药费。雇主认为,人是中间人找来的,因此他对此事不负责;而中间人认为,“人是我替你雇来卸货的,出了事你应该出钱”。你认为类似的临时用工出现安全事故,该由谁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