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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举报者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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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在抚顺开发房产的于瑾向新闻媒体举报抚顺市政府开发的一个劣质楼盘,得罪了时任抚顺市市长的周银校,后遭受报复,蒙受509天的牢狱之灾,出狱后才发现,被冻结多年的房产和房产内的物品,大部分都被法院拍卖,其余则不知所踪。(见7月28日《中国青年报》)

  举报难难在哪

  有人说,在中国,做个举报者从来都不会有好下场。于瑾说:“何况我举报的还是市委书记!”

  说到举报风险,有一组数据令人黯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从上世纪90年代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前段时间,就发生一个令人发指的事件,阜阳白宫举报人竟突然神秘死亡。

  举报有风险,民告官还会遭遇多方掣肘,比如法院不立案,无律师敢受聘。为杜绝民告官,内蒙古通辽科尔沁区政府依靠行政权力聘请全区近百名律师为法律顾问,无偿为政府服务。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受聘于政府的律师,就不能再为“民告官”提供法律援助。由于律师资源被政府垄断,老百姓在当地要求法律援助比登天还难。

  “民不与官斗”被老百姓奉为无奈的生存智慧,如今,公民意识已经潜滋暗长,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说不,敢于向权力挑战,已经成了越来越多公民的自觉选择。遗憾的是,公民虽有心告官,但告官路上之坎坷,结局之暗淡,甚或因之死于非命,无不让人发一浩叹。

  有学者指出,“屡屡发生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性事件,极大地伤害了公众举报的积极性。当公民以举报的形式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时,整个社会成为举报行为的获益者,国家就应当给举报人更多的制度支持和立法保护。”斯哉诚言!没有法律保障,没有制度保护,一个卑微的公民何以抗衡得了庞大的公权力?正是基于举保人的凄惨结局,近些年,坊间屡屡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举报法》、《举报人风险保护法》等法规,加大对举报人和举证人的保护力度。

  最高检称,腐败案件、职务犯罪线索70%是由群众举报,广州市检察院也曾表示,每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八成靠举报。由此可见,举报的力量何其壮哉!回到于瑾案上,连辽宁省纪委处理此案的专案组人员都认定,正是因为于瑾等人的举报,最终导致了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的案发。于瑾胜利了,但不是完胜,而是惨胜。这样的胜利并不让人有多大欣喜和欣慰。难道每一起举报案的胜利,都以举报者付出惨烈代价才能换来吗? (王石川)

  民告官宿命中那只看得见的手

  清朝道咸年间云南乡绅杜文秀,就是因为上控,控到最后被逼上梁山,最终从一个有功名的乡绅,变成了造反起义的领袖。没有哪个朝代规定民不许告官,更没有哪个朝代准许官员打击报复举报他的百姓,所有的法律规定,都向着弱势的老百姓,但现实中的百姓,只要哪个吃了豹子胆敢惹到官员,那么,下场大都很惨。这宿命背后,有一只看得见的手。

  做官的人,没有人会喜欢被人告的,这可以理解。民告官,也不见得都是民有理。但是,我们的某些官员,的确太害怕被人告,也太痛恨被人告了。

  因为在这些人的手上,有太多的不规矩的事情,也有太多违法犯罪的事情。无论这些民是把状告到上级机关,还是透露给媒体,都是令这些官员无法容忍的。在他们的万丈怒火背后,不仅有黑幕被揭的恐惧,还有对这种以下犯上的“刁民”行径的恼羞成怒。他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在自己一手遮天的一亩三分地上,居然有人敢于在老虎屁股上拔毛,这种事情,如果姑息不管,那么今后自己脸面何在?

  东北之外,其他地方犯有同样毛病的官员有没有?也许,他们做得不会这么直截了当,但民告官的人,很可能下场一样不好。这里,告官的民,无意中触犯了两种潜规则。其一,凡是做贼的人,最痛恨的,就是被人举报,凡是碰到这样的事情,他们多半要报复,残酷地报复,因为如果姑息这种举报,他们偷窃的生涯就会遭遇致命威胁。同理,凡举报贪官者,不仅被举报的人痛恨异常,其他同病相怜者,会兔死狐悲,物伤其类,也一样会痛恨举报者,因为他威胁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不法官员的整体。其二,直到今天,很多官员还有意无意当自己是百姓的父母官,如果碰巧这个官员是一把手,那么他更觉得天老大,他老二。举报者,不仅破坏了自己的威信,而且破坏了秩序,破坏了伦理。因此,两个深入某些官员骨髓的潜规则,都指向了一件事,那就是两个字:报复。

  反过来,如果国家想要有效地惩治贪官,遏制腐败,必须下大力气反击这种来自那只看得见的手的恶意报复,无论它是来自一个人,还是来自一群人,一群有权有势的人。只要把报复行为遏制住,自然会有人乐意出头举报,那么,贪官的日子就不好过了。 (张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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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赵英
 来源:华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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