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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针对北京市消协呼吁宾馆饭店将退房时间延长2小时,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近日作出回应,称饭店14时退房不可普遍实行,此前媒体的“密云71家宾馆饭店延至14点退房”报道不实,“已有6家饭店称未作出类似承诺。”对这一说法,密云消协则称,其此前发布的倡议承诺不存在弄虚作假,6家饭店之所以否认承诺,是因“来自旅游饭店行业内部的压力太大了”。
宾馆坚持12点退房行规的理由不充分
其实,判断的标准很简单,这就是对服务业来说,到底是遵循所谓惯例重要,还是尊重消费者权益与诉求更重要?旅游饭店业协会是行业组织,其为行业利益代言无可厚非,但令人担心的是它正走向行业利益的反面。就眼前而言,维持现状也许可以获得暂时利益,但长远看,必然有越来越多的宾馆饭店提供越来越人性化的服务。作为行业协会,如果总是鼓动会员单位拒绝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岂不是反行业利益而行之? 早在3月15日,中消协提出宾馆中午12点结账的行规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后,北京40家宾馆就开始实行延迟至下午2点结账制度,此番密云消协的承诺也一下子就集中了当地71家宾馆。而且早在2006年5月,四川宜宾市就推出下午3点结账制。在陋规已经松动的情形下,行业协会虽然仍能纠结少数单位“反承诺”,但最终只能是逆潮流而动,也有违服务精神与行业利益。如果行业协会非要通过某种压力迫使所有会员单位坚守陋习,则可能构成行业垄断。 (新京报社论)
请不要歪曲12点退房的国际惯例
事实上,消费者之怨愤,多是针对某些业者的两面派投机手法。当“国际惯例”对自己有益时则大力推广,对自己不利时则强调“中国国情”、敷衍塞责。那些只愿意有选择性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业者,根本没有认识到或者不敢正视,所谓的“国际惯例”,是在成系统的各种细节与措施支持下的一整套规范和标准的总括。我们的酒店宾馆业者有没有做到协助旅客在入住前或者退房后寄存行李?有没有主动考虑过为宾客提供更多弹性计价的钟点房、半日房等选择?有没有可能在空余房间数量不影响下拨客人入住的前提下尽力满足客人延时退房的要求?有没有努力借助网上自助订房和其他技术,让宾客更灵活地规划自己的时间安排,同时也降低业者自己的管理成本?不提义务与责任,只提权利与困难,这样的“服务性行业”,与“服务”的本质相差太远了。难怪有网民愤而直斥:“既得利益集团手中有张大王叫‘中国特色’,有张小王叫‘国际惯例’,两张牌一起打出来就是通吃。”遗憾的是,“国际惯例”却可以绕开法律规定,堂而皇之地经常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存在某种严重的行业垄断。一些长期存在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和显失公平的合同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商业服务单位的服务陷阱、价格欺诈、乱收费和服务不到位等无心或有心之失之所以能层出不穷,其源概出于此。所谓的“国际惯例”不过是个幌子罢了。(沈 彻)
12时退房靠商家承诺靠不住
从法理层面来讲,目前我国酒店12时结账的这个所谓的国际惯例,不仅不具有合理性基础,也不具有合法性基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不仅一直是我国民事法律中最为基本而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中必须遵守的市场交易原则。酒店为了让房间住上更多的人,为了便于员工进行房间管理,而要求消费者在不满24小时的情况下就按一天收费,要求消费者在12时这个吃中饭的时间就结账,这不仅直接侵犯、减损了消费者的实际权益,而且也违背了上述基本法律精神与市场交易原则。(阮占江)
撬动宾馆饭店业不合理行规有多难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对此不妨宽容些,即使不给些掌声和鼓励,也不要挥舞着大棒杀气腾腾。应当承认,宾馆、饭店12点结账,确实是国际上通行做法,也是业内多年来自然形成的行规。只是这种惯例,总是会带给客人一系列麻烦和困难:要匆匆忙忙地整理行李,要背着大包小包就餐,要在大厅席地而坐等待……这和酒店业推崇的“以人为本”、“顾客就是上帝”经营理念格格不入。现在,北京密云71家宾馆饭店把12点结账的时间延迟到14点,体现了对顾客的尊重以及对消费者意见的顺从,也是自身经营理念的升华。尽管此举会给自己带来不少麻烦,但带给顾客的方便和舒心,却是显而易见的。
其实,作为市场主体,宾馆饭店具体经营行为和方式,消费者协会也只能够起个倡导作用,不能逼迫。所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还是不要让全国的宾馆饭店抱成一团对抗为好,允许他们推出包括延迟结账在内的各种竞争手段,从短期来看,消费者得到莫大益处;从长期看,宾馆饭店本身又何尝不会因服务水平提高而赢得更多利润呢? (王清) |